本标准的第4章(4.2除外)、第5章(5.5.12除外)和第7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内容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16669—199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16669—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见第8章);
———增加了“附录”(见附录);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增加了系统的型号编制方法(本版的4.2);
———修改了要求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第4章,本版的第5章);
———修改了试验方法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第5章,本版的第6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第6章,本版的第7章)。
本标准附录A 至附录U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美国安素公司(北京)、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陈泽民、宋波、董海斌、李毅、杨震铭、高云升、李习民、盛彦锋、啜风英、许春元、张国壁、廖平、赵邦戟、冯松、杜增虎、张兆宪、汪映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669—199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9-201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