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消防特勤队(站)装备的术语和定义、配备原则、配备要求以及管理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特勤队(站)以及普通消防站中抢险救援班的救援装备配备。其
他承担消防特勤任务的企业消防站、民办消防站等装备配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T 17906 液压破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 50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A 209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GA 413 救生缓降器
GA 621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GA 631 消防救生气垫
GA/T 635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建标152-20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和GB/T 1410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消防特勤 special fire service
公安消防部队处置各类化学事故等特种灾害事故、扑救特殊火灾、拯救遇险人员生命等的特殊勤务。
3.2消防特勤队(站) special fire service department(station)
承担消防特勤任务的消防特勤支队、特勤大队和特勤中队。
3.2.1消防特勤中队 special fire service lochus
承担消防特勤任务的基层消防特勤队(站)。
3.2.2消防特勤大队 special fire service battalion
下辖两个以上(含两个)消防特勤中队的消防特勤队。
3.2.3消防特勤支队 special fire service regiment
直辖市建立的下辖两个以上(含两个)消防特勤大队的消防特勤队。
3.3抢险救援班 special fire service team
普通消防中队中承担消防特勤任务的班。
3.4消防特勤装备 special fire service equipment
消防特勤队(站)配备的用于处置特殊火灾和特种灾害事故的车辆及各类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输转、洗消、照明、排烟、通信、灭火等装备。
4 配备原则
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应符合统一规划、结构合理、功能配套、实用有效的原则。装备配备应保障消防特勤队(站)能够独立开展所承担的消防特勤任务。
5 配备要求
5.1 总则
5.1.1 消防特勤队(站)配备的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
5.1.2 消防特勤队(站)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应符合GA 621的规定。
5.1.3 消防特勤支队下属队(站)的装备配备,可根据需要进行组合,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要求。
5.1.4 本标准规定的必配装备是各级消防特勤队(站)的基本配备要求,本标准规定的选配装备应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
5.2 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
5.2.1 车辆装备配备应符合表1的要求;按照建标152—2011的规定,车辆总数应在8~11辆。
5.2.2 侦检器材配备应符合表2的要求。
5.2.3 警戒器材配备应符合表3的要求。
5.2.4 救生器材配备应符合表4的要求。
5.2.5 破拆器材配备应符合表5的要求。
5.2.6 堵漏器材配备应符合表6的要求。
5.2.7 输转器材配备应符合表7的要求。
5.2.8 洗消器材配备应符合表8的要求。
5.2.9 通信器材配备应符合GB 50313的规定。
5.2.10 照明、排烟器材配备应符合表9的要求。
5.2.11 灭火及其它器材配备应符合表10的要求。
5.3 抢险救援班装备配备
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班应配备抢险救援车,其消防救援装备配备应符合表11 的要求。
6 管理与维护
6.1 各级消防特勤队(站)应建立特勤装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维护和保养。
6.2 特勤装备的使用人员,应熟悉装备的用途、技术性能及有关使用说明资料,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遵守操作规程。
6.3 特勤装备的图样、使用说明书、技术改造设计图样等技术资料以及维修和计量检定记录等应存
档备查。
6.4 特勤装备若有损坏或影响安全使用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