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刨花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内作为防火装修和隔断用的防火刨花板,用于其他场合的防火刨花板也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 2406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
GB/T 4897 刨花板 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
GB 8624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 8625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 8626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 8627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3.术语
防火刨花板: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制成的刨花材料(如木材刨花、木屑、亚麻屑、甘蔗渣等)为原料,施加粘结剂、阻燃剂和辅料经压制成型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板材。
4 产品分类与代号
4.1 品种
4.1.1 按防火性能分为一级防火性能(代号F1)和二级防火性能(代号F2)两种。
4.1.2 按表面状况分为饰面刨花板和未饰面刨花板两种,未饰面刨花板分为砂光刨花板和未砂光刨花板。
4.2 规格尺寸
4.2.1 长度
长度为915、1220、1830、2000和2440mm。
4.2.2 宽度
宽度为915、1000和1220mm。
4.2.3 厚度
厚度为6、8、10、12、14、16、19、22、25和30mm等。
注:经供需双方商定可生产其他规格的尺寸,但技术要求应符合第5章规定。
4.3 产品标记
4.3.1 标记方法
标记顺序为:产品名称、防火性能代号、规格尺寸及本标准号。
4.3.2 标记示例
防火性能为一级,板长×板宽×板厚为1220mm×915mm×16mm的防火刨花板:
防火刨花板F1 1220×915×16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外观质量要求
5.2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尺寸偏差允许值
5.3 物理力学性能
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注:以水泥做粘结剂或高密度的防火刨花板,密度可不测。
5.4 防火性能
防火性能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防火性能指标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
在明亮处,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卡尺及目测检查每张板材的质量,精确至0.1mm,测试结果应符合表1要求。
6.2 厚度偏差
用千分尺或板厚测定仪测量每张板材八个测点上的厚度,其中四个测点位于板材四角距相邻两棱边各25mm处,另四个测点位于长、宽边中心距棱边25mm处,精确至0.1mm。记录每个测点的厚度值并计算厚度偏差,其最大厚度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6.3 长度偏差和宽度偏差
用精度不低于1mm的钢卷尺测量每张板材的长度和宽度,长度在板材宽边中心部测量,宽度在板材长边中心部测量,精确至1mm。记录长度值和宽度值,并计算长度偏差和宽度偏差,其长度偏差和宽度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6.4 边缘不直度
用钢卷尺侧边或细钢丝拉直对准板材的两角,用精度不低于0.5mm的钢直尺测量板边与钢卷尺侧边之间的最大偏差,精确至0.5mm。板的四边都要测量,最大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6.5 两对角线之差
用精度不低于1mm的钢卷尺测量两对角线长度,精确至1mm,计算两对角线长度之差,应符合表2要求
6.6 用精度不低于1mm的钢卷尺的侧边或细钢丝拉直对准板材的两对角,用精度不低于0.5mm的钢直尺分别测量两对角线上的最大弦高,精确至0.5mm记录弦高值,最大弦高与对角线之比为翘曲度,应符合表2要求。
6.7 物理力学性能
物理力学性能按表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前试件应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状态下调节至恒定质量(含水率除外),即间隔24h的两次称量中试件质量差不超过0.1g或试件质量的0.1%,试验结果以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应符合表3要求。
表5 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6.8 防火性能
防火性能按表6规定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表4要求。
表6 防火性能试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防火刨花板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其检验项目包括5.1条、5.2条和5.3条的全部项目及5.4条的氧指数。
7.1.2 型式检验
7.1.2.1 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长期停产超过半年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2 抽样方法
7.2.1 从每批中随即抽取6张板材为一组试样,应抽取三组,其中两组用于复验。
7.2.2 出厂检验,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一组试样的6张板材均应检验,并从中抽取1张板材,按图1、图2和表7要求截取制作试件,用于物理力学性能和氧指数检验。
7.2.3 型式检验除按7.2.2 条要求抽样检验外,应从一组试样中另行抽取3~5张板材,按图3和表7要求截取制作试件(板材的具体抽取数量应足以截取20块尺寸为1000mm×190mm的试件),用于物理力学性能和防火性能检验。
表7 试件尺寸、数量及编号
注:试件边、角平直,长、宽允许误差为±0.5mm。
图1 试件截取图(a)
单位:mm
注:h—板材公称厚度。 图2 A样的试件制作图
单位:mm
注:n—可截取的整数块。 图3 试件截取图(b)
7.3 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产品批合格判定按表8规定的定数判定。单项不合格数不超过单项数或总项不合格数不超过总项数,判产品为批合格。
表8 批合格判定数
表8 批合格判定数
7.4 复验
7.4.1 被判为批不合格的产品,由该批的两组复验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两组试样复验全部合格判该批为合格。
7.4.2 对出厂检验,由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合格被判为不合格的批,允许对该批产品逐件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板材仍作为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 标志
在每张板材的背面应注明产品标记、合格标志、生产日期或批号。
8.2 包装
产品应包装出厂,包装箱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厂址以及有关防潮、防曝晒的标志。
8.3 运输、储存
产品应按不同规格、等级水平堆放,并用垫条与地面隔开。
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防止受潮、曝晒和碰损。
附录A
烟气毒性试验方法
(补充件)
A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方法是在规定的条件下测定烟气毒性的试验方法,试验结果以全不死亡的最低烟气浓度(100mg/L)来表示。
本方法使用于建筑材料在热解或燃烧情况下产烟毒性的评价,不能作为在实际使用条件下平定烟气毒性的唯一依据。当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后,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A2 试验设备和动物
A2.1 FM-1 材料产烟毒性试验装置
A2.2 实验动物
A2.2.1 实验动物为取得合格认证的一级实验小鼠,小鼠应毛顺、眼亮、品系清楚,周龄为5~8周,质量为18~26g,试验前五天内体重有增加。数量10只,雌雄各半。
A2.2.2 小鼠饲养应符合一级实验动物应用合格条件。
A3 试件
A3.1 试件应制成均匀条状,长为400mm,质量为2~4g。
A3.2 试件应在温度23±2℃、湿度(50±5)%的状态下调节至恒定质量,即24h的两次称量中,试件的质量差不超过0.1g。
A4 试验方法
A4.1 烟气的制取
A4.1.1 烟气流量的计算
烟气流量为载气流量和稀释气流量之和,载气流量一般取5L/min,烟气流量按式(A1)计算。
公式A.1
式中:F—烟气流量,L/min;
M—试件质量,mg;
V—环形炉移动速度,10mm/min;
S—试件长度,400mm;
LCo—全不死亡浓度,10mg/L。
A4.1.2 制取步骤
烟气在FM-1材料产烟毒性试验装置的移动式环形炉产烟器中制取,步骤如下:
A4.1.2.1 设定环形炉温度为600℃,开启载气流,使环形炉升温。
A4.1.2.2 当温度在600±6℃稳定2min后,将盛有试件的石英舟放入产烟器,使试件与环形炉相距20mm。启动环形炉运行。
A4.1.2.3 当环形炉行进到试件端开始产烟时,应将初始10min所产的烟气排放掉。然后切换旋塞让烟气通过稀释混合管进入染毒箱,开始记时。
A4.1.2.4 试验完毕应排放掉剩余的烟气。
A4.2 染毒试验
A4.2.1 启动环形炉运行前,应先将实验小鼠放入染毒箱内的小鼠笼中,从记时开始应染毒试验30min。染毒期内应着重观察小鼠的运动情况、呼吸变化、昏迷、抽动、丧失能力和死亡等现象。
A4.2.2 染毒完后,应立即取出小鼠进行饲养观察14d,该观察期内应着重观察小鼠的活动恢复、呼吸正常恢复、进食、体重变化和死亡等现象。
A5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以小鼠全不死亡浓度LCo(mg/L)来表示。在30min染毒期内和14d的观察期内,10只小鼠全部存活则LCo可表示为≥10mg/L,否则表示为<10mg/L。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伯寅、丁敏、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