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丽政办发[2004]59号
【发布日期】2004-4-14
【生效日期】2004-4-14
【所属类别】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61号令,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以乡镇义务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广泛开展培训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意识,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就做好2004年全市消防安全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责任过错追究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延伸到乡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基层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任期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防火委的作用,每季进行一次火灾形势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组织对全市“十五”期间消防发展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要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61号令,进一步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真正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

  二、切实加强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根据全市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我市农村火灾多发的实际,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加强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地要大力推进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义务或志愿消防队伍,逐步形成以乡镇、农村森林扑火队为依托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建立“一队多能,多警合一”,巩固农村消防自防自救长效机制。年内,各县(市、区)乡镇建队配泵率达70%以上,做到“组织、装备、制度、经费”四落实,充分发挥其就近灭火优势,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消防安全落实到千家万户,努力遏制我市农村火灾多发的势头。要贯彻落实《浙江省社区消防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社区消防基础建设,扩大“119"平安社区的覆盖面,夯实社区消防工作基础。年内,30%的已建社区达到平安社区的创建要求。

  三、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抗御火灾能力。

  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成果,确保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没有完成三年规划目标任务的县(市),应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措施,要确定责任部门,规定时限抓紧建设,争取年内完成。已完成三年规划目标任务的县(市),要立足长远,根据城市的发展要求,规划新一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任务,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水平,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对现有的公共消防设施,要责成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维护管理,落实经费保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同时,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开展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抓好规划的实施。未完成中心镇消防规划的县(市、区),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抓紧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撤村建居同步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证城市消防规划和建设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消防工作与社会经济相适应。

  四、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各地要将当地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点单位和场所纳入重点监督视线,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平台,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监督检查与抽查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对确定的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抽样性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要结合各地实际,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泛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医院、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及城乡结合部出租房等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认真贯彻公安部第61号令,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继续深入开展“三合一”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杜绝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继续坚持“政府负责、部门督办、限期整改”的做法,积极依靠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政府公布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督促整改工作,年内完成第二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任务,新立案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率要达到90%以上。要加强重大节日、重要时期的消防监督检查与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群众性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公安部门的年度工作部署、检查考核的内容。各级消防部门要增强为民服务的主动性,对重点工程、重点场所的消防监督要提前介入,早参与,早指导。对当地火灾形势要及时分析,对消防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政府落实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五、深入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根据《浙江省农村宣传教育工作意见》,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进千村到万户”活动,积极传播消防知识、普及消防法规,开展富有新意、富有实效的防火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妇女、少年儿童消防教育活动指导委员会等组织作用,规范少年消防管理,开展少年消防警校活动,积极参加全省 "119小卫士”的评比。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生的教学计划,年内争取有50%以上的中小学校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以逃生自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素质,以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社会。各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化消防站开放工作,丰富内容,改善设施,定期开放。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工具,深入广大社区、农村和企业进行流动宣传,使消防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作用,加大对典型案例、重大隐患的新闻报道力度,开设形式相对固定的消防宣传栏目,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意识。要认真开展对易燃易爆企业、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增强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业务素质,做到持证上岗。

  六、关心支持消防部队建设,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关心支持公安消防部队的营房设施和装备建设,保证公安消防部队的执勤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达到《浙江省消防部队贯彻〈军队基层建设纲要〉三年规划》的配置要求。同时,加强消防特种装备建设,消防空气呼吸器达到人均一具的目标,以备“急、难、险、重”任务之需。要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政府财政保障机制,确保防火、灭火业务工作的需要,消防正常业务经费逐年递增。要将消防官兵的有关补贴、补助等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消防人员与其工作性质、强度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对他们的人身安全等实行必要的保险。公安、专职、义务消防队要认真落实执勤备战制度,随时做好灭火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有火警,队伍和装备能随时拉得出、打得响。要牢固树立“练为战”的思想,坚持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大力开展执勤岗位练兵活动,提倡科学练兵,科技强兵,实现人与装备的最佳组合,全面提高部队的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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