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黑政办明传[2004]49号
【发布日期】2004-3-2
【生效日期】2004-3-2
【所属类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省已进入火灾易发、高发期,消防安全形势非常严峻,随时可能发生重特大火灾。为切实做好春季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真吸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增强做好春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月15日吉林、浙江两省发生的特大火灾事故损失惨重,社会反响强烈。各级政府领导同志深刻吸取教训,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防范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常抓不懈。要充分认清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克服麻痹、侥幸思想和消极松懈情绪,把预防火灾的各项工作措施抓紧、抓实、抓到位。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召开会议,迅速学习传达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当前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全省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采取果断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特大火灾事故。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开展春季安全防火工作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要进一步增加消防资金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全面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要深入分析本地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逐一落实。对可能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火灾隐患要立即研究,提出明确意见,迅速整改,在最短时间内消除隐患。整改期间,要加强巡查,重要部位要死看死守,确保安全。对执法部门的重大执法意见,要迅速做出明确批复,不能模棱两可、久拖不决。

  各级公安、消防、经济、工商、监察、建设、文化、卫生、民政、旅游、教育、人防、商务、粮食、交通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承担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抓消防安全工作的合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拒不改正、带险经营的,要依法给予处罚,该停产停业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不得拖延,更不能姑息迁就。对应予取缔的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文化部门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星级饭店、旅游定点商店,旅游部门要撤销其相应资格。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责任,健全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纠正。各单位要坚决纠正停用、遮挡消防设施、阻塞疏散通道等问题。各公众聚集场所要配置逃生自救设施或设备,向社会公开作出确保安全的承诺,保证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通过各级政府检查、行业联查互查、专业部门抽查、单位自查等方式,务必使检查做到深入细致,不留死角。要查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查到每一个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具体环节。要把宾馆、饭店、旅店、商场、室内市场、学校、医院、幼儿园以及影剧院、歌舞厅、录像厅、网吧、夜总会、保龄球馆、洗浴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单位,特别是人员相对集中、使用功能多样、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公众聚集场所、综合楼、商住楼、出租楼、“六小”单位及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作为检查和执法监督的重点。要严格检查各单位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是否落实,火灾预防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自查是否全面,各类消防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特别要督促各单位坚持开展不间断的夜间防火检查,严格火源、电源管理。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一律停业整顿。

  省政府将对各地市和各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火灾责任者,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公开暴光。

  四、加强大风天火灾预防工作,坚决防止发生连营火灾事故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大风天火灾的防范力度。要按照《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春季防火命令》的要求,严格落实五级以上大风或高火险天气的火灾预防措施,严禁大风天以柴草、木柴、木炭、煤炭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以及室外明火作业、吸烟和野外烧荒等行为。要加强对农村柴草垛、林区半子城、农业生产机械用油的运输、储存、使用的管理,对居民家庭超量储存的柴草、木半要立即清理,严禁无证运输、超量储存、违章使用农业生产机械用油等现象。木材加工厂、粮库等可燃生产资料的加工、储存企业,要加强机动车辆、明火使用点等危险部位的管理和检查,配齐配足灭火工具和器材。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委会要立即易燃建筑密集区开展检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烟囱等用火用电部位,清理阻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物,防止因线路短路、烟囱飞火、滋火等原因造成火灾。要在大风天到来之际,组织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开展发生连营火灾的城镇居民棚户区、乡镇村屯、木材和粮食加工储存等单位及场所的巡逻检查,发现违章用火用电行为要立即从严处理。要从速、从快纵火案件,严厉打击纵火犯罪行为。

  五、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社区消防建设,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以“预防火灾,珍惜生命”为主题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普及消防知识、暴光火灾隐患、反思火灾事故、开展消防安全讨论、播(刊)发消防公益广告,教育广大群众时刻注意消防安全。要突出抓好“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周”、“5.6大火反思日”等重点时期的消防宣传。要积极推进消防站开放工作,增加消防站开放数量,充实开放内容,组织各界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学习。公众聚集场所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要立即开展一次全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认真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做到熟练使用建筑消防设施,掌握引导群众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办法。各地要继续在城市主要街道、社区和公众聚集场所设立永久性消防公益广告牌。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建设,打牢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群众基础。要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全面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工作。要在春防期间组织召开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现场会,推广典型单位的成功经验,督促所有社区建立并完善消防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社区消防组织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在社区内广泛张贴消防宣传标语、警句和挂图,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宣讲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火场逃生知识,进一步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素质。社区管理单位、居(村)委会要重点加强对老人、儿童等的监督和教育,防止居民住宅火灾事故的发生。要加强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有丢失的要立即配齐,有损坏的要立即更换、修理,积极倡导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要组织社区义务消防队开展初起火灾扑救、报警和火场逃生、火场救助的演练,力争在全省社区实现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目标。

  六、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做好灭火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要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完善消防水源建设,更新消防车辆,配齐、配足灭火药剂、消防水带、空气呼吸器、隔热服务等消防装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灭大火,救大灾,打恶仗,打硬仗”的思想,加强组织指挥和人员调度,及时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省、地市、县(市、区)都要成立在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消防、驻军、武警、民兵、卫生、交通、建设、通信等部门以及市政工程、水、电、气等公共事业单位共同参加的灾害事故救助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任务以及工作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以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各地公安、企业、民办消防队伍要积极开展灭火演练,加强战备执勤,大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等级战备,做好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补救各类火灾。各级城建部门要立即对消防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水源充足。各级通信部门要确保消防报警专线畅通。

  各地市及省直有关单位春防工作阶段性情况,要分别于3月5日、3月25日、4月15日、5月5日、5月25日前报省公安厅消防局。春防工作总结于6月5日前报省公安厅消防局(联系人:王耀军,联系电话:0451-82668485)。

20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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