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全省城镇消防规划试点现场会议精神,落实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03]17号)要求,确保我市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县(市)、镇消防规划编制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对县(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县(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搞好县(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对于提高城镇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和谐、文明、安全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对消防规划编制及消防基础建设工作负总责,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据《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69号令)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把各项工作分解到城建、计划、财政、供水、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出工作任务时间表,充分调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做到责任明确、资金到位、措施得力,为落实工作任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加快县(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贯彻“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进度,努力保障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总体建设同步进行。消防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并符合《河南省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要点》的要求,确保编制质量。消防规划成果应有规划文本、规划图例、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近期规划中的公共消防设施要有年度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具体落实计划。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支持,确保规划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经市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今后,在编制和修订城镇规划时,必须将消防规划内容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部分一并进行编制,否则,城镇规划不予评审。凡编制和修订总体规划的城镇,消防规划应单列专题,可以同时审查报批。
根据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强快我市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汝州市及寄料镇、宝丰县大营镇、叶县遵化店镇、鲁山县下汤镇、郏县安良镇,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城镇现状资料的调查收集。消防规划编制资金、评审费用的筹集和规划编制单位的委托等工作,10月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及报批工作。舞钢市应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各县(市)及小城镇示范镇均应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三、加大投入,狠抓落实,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到位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目前,应当加大投入,集中解决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中的“欠账”问题。根据2003年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及市政府与各县、区、市签订的《2003年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镇消防站、公共消火栓和消防车辆装备建设的投入,尽快改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车辆装备严重落后的状况。7月底前,各县、市公安消防大队特勤装备器材应达到国家标准;郏县、舞钢市、汝州市、叶县应分别购置1辆消防车。10底前,宝丰县应新增15个公共消火栓,其它各县、市应分别新增10个公共消火栓。
今后,在城镇区扩建、旧城区改造、路网改造时,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要高起点、严要求,一步到位,同步实施,不得再欠新账。同时,按照省政府69号令的要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城市消防车通道应由建设部门负责检查、维护,单位及居民区内的消防车通道应由本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检查、维护;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应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检查、维护;城市消防通信线路应由通信部门负责检查、维护。各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严格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