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3]112号
【发布日期】2003-7-4
【生效日期】2003-7-4
【所属类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努力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区各地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先后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有效地防止了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我区部分场所火灾隐患仍然相当严重。尤为突出的是,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不足,无法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一些场所的疏散通道被杂物、铁栅栏等障碍物封堵,通道不畅;一些场所在营业期间甚至将疏散出口锁闭,人为阻断疏散通道;一些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数量不足或不能正常好用,极易造成疏散方向误导,影响疏散速度;一些场所没有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从未组织员工进行演练等等。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3]4号),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到10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疏散通道的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0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各市、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从有关成员单位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安全评估组和联合执法队,负责对当地治理场所实施必要的安全评估以及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时间为7月11日至8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通过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时间为8月11日至9月10日)

  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所属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并将所属单位存在的隐患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报送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

  (四)抽查监督(时间为9月11日至10月20日)

  各部门、各系统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梳理火灾隐患,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2项、第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专项治理安全评估组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4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总结(时间为10月21日至10月31日)

  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以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同时,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合行动,形成治理合力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畅通信息,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及各部门的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专项治理的社会公告及检查结果的公布等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制度,建立人员密集场所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经通知不加改正应当从重处罚的,在依据消防法规对单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同时,应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责任人予以拘留处罚;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部门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要分别于7月15日、10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向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为0771-5702086.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0771-57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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