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发布文号】CCCF-XSRK-OO7:2008
【发布日期】2001-06-29
【生效日期】2011-08-01
【所属类别】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应急灯具产品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规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方。

  3 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已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停产一年;

  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10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质检中心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质检中心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重新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重新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批发证

  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认可标志。

  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

  6证后监督和换证

  6.1 对已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即可安排证后工厂条件监督检查或/和产品监督检验。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6.2 申请方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获证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3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6.4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需要;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申请方负责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5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后仍不满足规定要求,申请方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6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按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7监督检验为合格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的,申请方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向评定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评定中心安排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申请方6个月后方可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8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申请方,评定中心收回该申请方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9 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评定中心可视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6.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请方将被抽封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1 评定中心公告年度监督的结果。

  6.12申请方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申请方搬迁、电话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3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规则规定。

  6.14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方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书复印件。

  6.15 评定中心接到申请方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到申请方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并做全项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6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

  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

  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省级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

  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可标志。

  5.产品停产一年;

  6.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1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2、3、4、5、6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认可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申请方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评定中心通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

  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

  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

  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

  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

  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已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

  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

  7.7 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7.8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申请方更名申请;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7.9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7.10 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认可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8 投诉和申诉

  8.1 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 费

  9.1 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 附 则

  10.1 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为确保获准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的质量管理,对实施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行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三、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规定的《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四、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五、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d)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关标准齐全。

  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

  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七、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质量要求、验收依据;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

  a)获得作业指导书;

  b)使用适宜的设备;

  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

  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测量设备应:

  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

  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

  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

  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认可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附件二: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申请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的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消防应急灯具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环境应整洁。生产和检验设备应满足附件1的要求。

  第三条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主要性能和主电路部分必须相同。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的以下不同均作为其分型产品。

  1 标志灯面版图型文字不同;

  2 外形、尺寸不同(功率、电池、电路等相同);

  3 安装方式不同(如吊装、嵌入等);

  4 其它不至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如电路局部更改、更换个别不影响产品性能指标的电器元件等)。

  第四条 通过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的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如更换电池应重新申请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第五条 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2的要求。

  第六条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使用的统一认可标志,标志应贴在产品明显位置。

  第八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技术要求
1   亮度计(生产应急标志灯) 应满足GB17945-2000 5.1.3 条规定。亮度测量范围
                 覆盖(0~300)
                cd/m2最小分辨率:0.1cd/ m2
2   光度计(生产应急照明灯) 应满足GB17945-2000 5.1.4 条规定。测量范围满足
                产品生产需要;
                最小分辨率:1Lx
3   电流表          应满足GB17945-2000 5.1.15和5.1.16 条规定。
                最小分辨率:0.1uA。
4   电压表          应满足GB17945-2000 5.1.16 条规定。
                最小分辨率:0.1mV
5   测量时间仪表       应满足GB17945-2000 5.1.1 条规定。
6   绝缘电阻测试设备     应满足GB17945-2000 6.9.4 条规定。
                试验电压:直流(500±50)V测量范围:
                (0~500)MΩ最小分度:0.1 MΩ计  时:(60±5)s
7   耐压试验设备       应满足GB17945-2000 6.10.4 条规定。
                试验电源:试验电源(0~1500)V(有效值)
                连续可调,频率50Hz,短路电流10A(有效值)升(降)压
                速率:(100~500)V/s计时:(60±5)s
8   高温试验箱        应满足GB17945-2000 6.11.4 条规定。
                容差范围:±2℃升温速率:不大于1℃/min
9   湿热试验箱        应满足GB17945-2000 6.13.4 条规定。
                温度容差范围:±2℃相对湿度范围:(90-95) %RH
10   电压波动试验装置     输入220VAC, 输出(100~250) VAC连续可调。
11   点温计或其它测温仪表   应满足GB17945-2000 5.2.6 条规定。
12   暗室           能够进行表面亮度或照度的测试。
13   电路板在线测试设备    应满足企业对电路板过程检验的规定。
14   功能试验台        应满足企业对产品进行基本功能检验的要求。
15   生产线          应满足企业焊接装配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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