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3]129号
【发布日期】2003-6-24
【生效日期】2003-6-24
【所属类别】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我省先后开展了对生产车间、仓库、员工集体宿舍“三合一”厂房、加油站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大量火灾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整改,新的火灾隐患还在不断增加,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消防安全疏散设施不完善,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为认真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3]4号)精神,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省人民政府决定于2003年7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以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为对象,以严格依法管理、全面整治火灾隐患为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一次当班50人以上的生产车间、50人以上的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在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或损坏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具体负责实施。为了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副省长李汉柏任组长,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省乡镇企业局、省公安消防总队为领导小组成员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负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依法严管、落实责任、消除隐患、讲求实效的原则,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复查巩固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时间从7月1日至20日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乡镇企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召开会议进行动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分工。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告受理违法违章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电话,提高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透明度。要充分动员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主动配合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时间从7月21日至8月20日

  各地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要求各单位按照专项治理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自行进行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从8月21日至9月20日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对被治理单位逐一进行验收,对不认真进行整改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场所,按照以下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搬迁的立即搬迁,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要依法严肃予以处罚。

  (四)复查巩固阶段,时间从9月21日至10月20日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对检查验收不合格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治理合格的单位要帮助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重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专项治理结束后,要将治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于10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把专项治理的范围和要求印发到每一个专项治理的单位或场所,做到宣传和治理不留死角,保障专项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乡镇企业、旅游等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强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要认真汲取以往多次治理、屡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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