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新政办发[2003]54号
【发布日期】2003-5-12
【生效日期】2003-5-12
【所属类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消防工作既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又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公益事业。做好消防工作,不仅需要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消防法制意识,切实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更加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构建预防和抵御火灾事故的社会化消防管理体系。近年来,我区消防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社会化消防工作不断深入,消防法制体系逐步健全,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的投入不断加大,人民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有所提高。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消防工作仍然滞后,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消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社会化的消防管理机制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消防工作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务必高度重视,要从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正确处理消防安全同生产经营的辩证关系,要将消防安全作为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纳入安全生产保障和监督体系,深层次地扩展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做到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相互统一,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推进《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转。发展消防事业是《消防法》赋予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依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尤其是城建、教育、卫生、文化、工商、旅游、广播电视和公共设施、重点防空防御、重大设施等职能部门和重要环节的消防工作职能,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定期开展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等有效的措施量化具体工作任务,抓好跟进落实,推进整体工作。自治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自的工作职能,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机地纳入职能范围,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有关要求,深层次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根源,加大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查处以及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力度,达到惩戒和教育的双重目的。

深化消防法制教育,确立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有效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消防法》颁布五周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颁布一周年之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有机地将消防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为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标准,通过总结消防工作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以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规范建立和规范落实为切入点,完善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落实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工作管理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深入细致地组织开展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等的培训教育,要建立并全面实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的工作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积极将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区“四五”普法的总体工作中,紧紧围绕树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这个主题,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建立相应的培训教育机制,抓好落实。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认真做好城市消防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规划作为城市规划审查的重要内容;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凡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6号)总体要求,制订落实消防规划的具体办法,督促规划、城建、供水、交通、电信等部门抓紧实施各项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政府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抓好城市社区消防基础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权组织要按照“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逐步扩展,逐步完善”的原则,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保证社区消防工作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公安部门要监督、指导社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切实提高社区单位的防火抗灾能力;街道办事处要积极设立社区消防常识宣传栏,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工作;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要充分发挥社区消防工作的主体作用,认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坚持不懈地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仓储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做好应对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预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精神,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仓储场所等较易发生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场所为重点,坚持不懈地开展针对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火灾隐患的专项治理。各地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将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整好用,防爆、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维护保养作为检查治理的主要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盯住不放,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整改制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舆论监督,抓好整改;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拖延整改的经营性场所,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决不姑息迁就,养患成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本着对全社会、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快摸清本地区危险源的分布情况,抓紧研究制订发生重大隐情的应急预案,通过组织演练等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到组织得当、措施得力、配合到位。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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