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海府发[2003]20号
【发布日期】2003-3-8
【生效日期】2003-3-8
【所属类别】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海南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5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2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方面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对我省实现消防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增强城市抵御火灾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做大做强做精做美海口”的战略决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规定》贯彻执行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是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和城镇抗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是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认识其重要性,以对党、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组织制定本行政辖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案,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土地、规划、城建、交通、供水、供电、电信和公安等各部门领导要明确本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加强管理,以确保《规定》贯彻执行。

二、组织学习、深入宣传,提高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要组织召开本辖区、本部门的宣传贯彻工作会议,认真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规定》的内容条款,明确自身监督管理责任。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规定》内容条款,通过专题、专栏、新闻等形式宣传、报道《规定》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给予曝光,提高广大市民遵守《规定》的自觉性。

三、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到位

土地、规划、城建、交通、供水、供电、电信和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协调好管理与监督的关系,相互协调、沟通,为各级政府加快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当好参谋。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要根据新海口行政区划,广泛开展调查、清理工作,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做到与城镇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做到“不欠新帐,快补旧帐”。电信、交通、供水、供电和公安等管理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保养,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大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加强督查,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本辖区、本部门经常性的工作范畴,使其在工作上形成制度化,并与其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评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全年消防工作年终达标考核内容进行评比。对贯彻实施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不部署、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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