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市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确保市区消防安全,努力探索一条“政府组织领导,部门行业具体检查指导,法人代表自我负责,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的社会化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现将市直170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消防安全检查。
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引起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对所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其按照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今后,凡因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不但要追究重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的责任。
附件:1、市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分工名单
2、衡水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市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分工名单
1、由衡水市开发区管委会检查的单位(12家)。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桃城区人民法院、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衡水市汇龙中学、衡水市英才学校、衡水市启明学校、衡水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衡水市艺佳制衣厂、衡水红旗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衡水市体育馆、衡水市北方司法学校
2、由衡水市教育局检查的单位(16家)。衡水市金盾法律学校、衡水财贸学校、衡水市工业学校、河北省衡水劳动技校、衡水市北方司法学校、衡水师范专科学校、衡水广播电视大学、衡水卫生学校、衡水职业技术学院、衡水城乡科技学校、河北衡水中学、衡水第二中学、衡水市第一幼儿园、衡水市第二幼儿园、衡水师范学校、衡水铁路电气化中等专业学校
3、由衡水市体育局检查的单位(1家)。衡水市体育学校
4、由衡水市城市管理局检查的单位(5家)。衡水市委市政府液化气管理站、衡水衡环加油站、衡水莉想液化气站、衡水市交通局液化气站、衡水长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5、由衡水市经贸委检查的单位(23家)。河北衡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冀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长衡电池有限公司、衡水金虎化纤总厂、衡美纱线有限公司、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冀衡集团)华威制药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针织厂、衡水医药站药品销售中心、河北省衡水药材采购供应站、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公司、衡水第一加油站、衡水第二加油站、中国石油衡水第三加油站、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远大集团金都大酒店、河北省衡水远大集团遨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远大集团建筑装饰材料大世界、衡水玉龙购物商城有限公司、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衡水猛牛集团吉祥艺术幼儿园、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
6、由衡水市粮食局检查的单位(2家)。河北衡水和平路国家粮食储备库、衡水市面粉厂
7、由衡水市文化局检查的单位(4家)。衡水市红旗影剧院、衡水市红星影剧院、衡水市新华书店、衡水市钢厂舞厅
8、由衡水市卫生局检查的单位(5家)。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衡水市妇幼保健院、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衡水市中医院、衡水市红十字医院
9、由衡水市供销社检查的单位(6家)。衡水市棉麻总公司储备库、衡水市棉麻总公司综合中转库、衡水瑞达农资公司化肥库、衡水滏兴休闲广场、衡水供销职工中等专科学校、衡水市棉麻总公司
10、由衡水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检查的单位(4家)。衡水运输集团南油库、衡水运输集团东油库、衡水运输集团北油库、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汽车站
11、由中石化衡水石油分公司检查的单位(25家)。衡水石油公司、衡水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加油站、衡水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赵圈加油站、衡水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干马加油站、衡水石油大厦宾馆、衡水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榕花街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邓庄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大庆东路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人民路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麻森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白马沟加油站、衡水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加油站、衡水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加油站、衡水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大庆路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北环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团马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红旗大街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程大路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周通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北田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东门口加油站、衡水石油分公司焦村加油站、衡水石油公司第五加油站、衡水石油液化气公司
12、由衡水市供电公司检查的单位(2家)。衡水供电公司、衡水市电力培训中心
13、由中国人民银行衡水中心支行检查的单位(22家)。中国人民银行衡水中心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衡水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衡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衡水电厂专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衡水铁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衡水分行住房城建支行、中国银行衡水分行、中国银行衡水路北支行、中国银行衡水车站支行、中国银行衡水河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衡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新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衡水河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衡水路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衡水河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胜利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城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滏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和平支行、衡水城市信用社
14、由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检查的单位(2家)。衡水人防9703工程地下部分、衡水洞天宾馆
15、由衡水市交通局检查的单位(1家)。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16、由衡水市市场贸易办公室检查的单位(10家)。衡水市百货大楼、衡水市远航加油站、衡水鑫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衡水爱特购物中心、衡水阳光大酒店、衡水华澳大酒店、衡水市饮食服务公司迎宾旅社、衡水市饮食服务公司新华旅馆、衡水市饮食服务公司桃城宾馆、衡水市经贸学校
17、由衡水地区铁路管理处检查的单位(4家)。衡水铁路液化气站、衡水火车站宾馆、石家庄铁路分局衡水火车站、石家庄铁路分局衡水铁路中学
18、由衡水市工商管理局检查的单位(6家)。衡水温泉宾馆、衡水银城大酒店、衡水同和大酒店、衡水喀秋莎餐饮有限公司、河北冀峰印刷公司汇源宾馆、衡水市超伦家具商城
19、由衡水市物产集团总公司检查的单位(1家)。衡水市物资贸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由衡水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进行检查的单位(19家)。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大常委会、衡水市人民政府、衡水市政协、衡水市人民检察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衡水广播电视局、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衡水市水利局、衡水市邮政局、衡水市档案局、衡水市政府招待处、衡水日报社、河北长途电信传输局衡水微波局、河北省通信集团衡水分公司、中国联通衡水分公司、中国移动衡水分公司、河北省烟草公司衡水分公司、中共衡水市委党校
附件2:衡水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61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全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 市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权对列管的市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负责检查的市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组织、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消防建设、管理和火灾预防工作的义务。被列管的市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服从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确定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和主管领导,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对所属市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其他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责成所属单位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中
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责成所属单位限期改正:
(一)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二)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三)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四)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五)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七)电工、焊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未持证上岗的;
(八)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十)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在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的建筑物缺少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四)开办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及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或者举办的;
(五)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六)违反规定在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八)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九)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十)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十一)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严重违章行为。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责任组织群众扑救所属单位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和对所属单位火灾事故进行统计,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分析火灾事故责任和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所属单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检查,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衡水市公安消防支队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