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遏制重特大火灾,切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和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世贸中心”等134个单位为厦门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实施监督,确定“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 等1666个单位为市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辖区消防大队监督。凡未列入市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均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监督。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各有关单位都应当认真履行《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和分工依照《消防法》的要求,对所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个单位的消防安全,确保我市的繁荣与稳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