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呼政发[2001]68号
【发布日期】2002-7-16
【生效日期】2002-7-16
【所属类别】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159号)精神,结合呼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市公安局、经贸委、教委监察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工商局、旅游局、消防支队等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10层以上的写字楼;

  (五)摄影棚、演播室;

  (六)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七)医院以及一、二级消防保卫单位。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以及改变建筑使用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却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但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

  (三)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实施之前开业,但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

  (四)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

  三、专项治理的措施

  (一)对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之内,毗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以及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情形的,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不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并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三)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和第四项情形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可能当场改正的,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凡存在类似问题的学校、医院、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情形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以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制定出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该停用的停用,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五)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限期整改;凡逾期不办审批手续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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