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企业:
《河池地区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河池地区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94号)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从今年6月至9月止,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等单位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遵循2001年国家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
地区行署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指导和督察各县市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潘其弟 地区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韦可耀 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秦济权 地区公安局局长
韦 玉 地区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 田景章 地区教育局局长
蒋学鹏 地区文化局局长
杨振中 地区卫生局局长
李昌宪 地区广播电视局局长
韦儒泰 地区工商局局长
邓秀仁 地区旅游局局长
周昌健 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地区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韦玉同志兼任。各县市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整治工作,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8、网吧。
(二)治理重点
1、2001年专项治理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和场所,尤其是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网吧以及中小学校等。
2、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的;违法施工、使用、开业,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被责令限期整改,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3、在《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4、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6、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地区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时间为2002年6月至9月底止,按照组织部署、检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四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6月15日至6月3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001年专项治理期间成立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要继续履行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充实,确保领导小组中有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工商、旅游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各县市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各行政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检查整改(7月1日至7月31日)。各县市人民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旅游、商贸等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要切实掌握存在的隐患及其治理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
(三)综合治理(8月1日至8月31日)。各级公安、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的重点,专题研究治理措施,包括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依法取缔、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
(四)督查验收(9月1日至9月30日)。在综合治理结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上报地区行署。地区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县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五、治理措施
(一)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第三项内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期后至今尚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进行整改,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则改变使用性质。
(四)凡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五)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六项内容的,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六)对未经县人民政府文化局、公安局和卫生局等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和这次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落实《规定》,强化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5月20日召开的全区深入宣传贯彻《规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实施。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把专项治理工作与《规定》的贯彻实施紧密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强单位自身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宣传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和《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大力宣传开展专项治理和落实《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对专项治理过程中查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报道,以昭示政府治理火灾隐患的决心。
(四)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去年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请示汇报工作。各县市专项治理方案于2002年7月18日前报地区行署办公室和地区消防支队,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即9月30日前)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上报地区行署。在治理工作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向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报(联系电话:2200119)。
附:河池地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名单
河池地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名单
一、河池市:金城江第一百货大楼、金城江百纺总公司、南桥市场、河池市食品总厂商场、金城江农贸市场、河池市中心商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河池地区体育馆丽舞台大都会、金城江剧场、二棉家具游乐城。
二、宜州市:红日金都酒楼、中心商场、人民礼堂、人民影院。
三、罗城县:罗城宾馆、花池大酒店、罗城大酒店、梦幻沙龙歌舞厅、县电影院。
四、环江县:县政府招待所、县商贸城、县大礼堂、小礼堂、县电影院。
五、南丹县:县委招待所、政府招待所、城关农贸市场、第二百货大楼、建设银行大厦、邮政大楼。
六、天峨县:青山大酒店、大华美食阁、金凌饭店、红叁顺大酒店、县电影院、县人民医院。
七、东兰县:天龙大酒店、红楼宾馆、政府第一招待所、县电影院。
八、巴马县:寿乡十字街商贸市场、新月楼茶园、摇摇好时迪吧、广厦酒楼、县电影院。
九、凤山县:政府招待所、凤山宾馆、县电影院。
十、都安县:政府第一、第二招待所,红河集贸市场、百货商场、基地招待所、县电影院。
十一、大化县:种子宾馆、满园春酒楼、瑞雾饭店、花都酒楼、大化电影院、昌华大排挡、政府招待所、金河商城、县农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