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闽办[2002]78号)要求,决定于今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各类各级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且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被责令限期整改或2001年经市(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同意延期整改的公众聚集场所,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且目前仍在营业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被责令限期整改或2001年经市(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同意延期整改的公众聚集场所,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且目前仍在营业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方面存在火灾隐患的。
5、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专项治理的要求
1.对属于本通告第二点第一项范围的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强制关闭。在关闭后经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合格的,方可营业。
2.对属于本通告第二点第二项的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3.对属于本通告第二点第三项范围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处罚。
4.对属于本通告第二点第四项范围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5.对属于本通告第二点第五项范围的单位,各区、各有关部门将按2001年专项治理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6.对未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市消防支队消防网站(网址为http牶//www.fire.gov.cn),查询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消防常识,并通过举报电话(5095119)和E-MAIL(gaxf@public.xm.fj.cn)举报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