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2]85号
【发布日期】2002-6-20
【生效日期】2002-6-20
【所属类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重庆市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重庆市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重庆市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二○○二年六月)

  今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公发[2002]4号),要求从4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巩固去年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为认真贯彻公发[2002]4号文件精神,切实搞好我市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网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遵循2001年国家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渝府发[2001]36号、渝办发[2001]45号文件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依法严管,标本兼治,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消除火灾隐患,增强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治理重点

  (一)《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改变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目前仍在违法施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虽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完毕,仍在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和网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检查的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市里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鸿举任组长,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朱明国,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崔坚等领导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消防局设立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主要负责指导和督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本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检查整改阶段(6月20日至7月31日)。检查整改坚持企业单位全面自查与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检查、政府组织联合督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并进的原则,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督促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和本方案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并写出书面自查整改报告报主管部门或自存待查。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和网吧进行重点检查。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治理。检查中,要将五类重点整治的场所及存在的隐患进行彻底的清理,分门别类登记造册,以此为据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综合治理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的重点,专题研究治理措施,包括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依法取缔、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

  专项治理前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结束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商委、教委、建委、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工商局、旅游局、人防办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情况。

  (四)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商委、教委、建委、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工商局、旅游局、人防办要对治理情况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于9月10日前向市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届时,市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治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四、具体措施

  (一)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期后至今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属于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属于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仍未整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要改变使用性质。

  (四)凡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网吧,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五)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六)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几点要求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清理2001年专项治理中遗留的火灾隐患和治理“死角”,督促彻底整改。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抓责任落实,确保领导到位。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认识,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厌战心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要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共同抓,从而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抓措施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矫枉过正,严之又严”的要求,认真落实六项具体措施,坚决整治火灾隐患。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该停业的要停业,该关闭的要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决不手软。通过专项治理,各地的消防违法违章建筑必须得到有效根治,特别是市里挂牌整治的79栋消防违法违章建筑和29起重大火灾隐患要得到彻底整改。同时,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贯彻落实《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抓监察工作落实,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令第3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去年专项治理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在今年专项治理结束后仍未进行有效整治或未提出切实可行整治计划的,无论发生火灾事故与否,都要追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对去年专项治理中应依法予以取缔而至今仍未取缔的,不仅要严厉追究业主的责任,还要追究所在地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该移交司法机关法办的移交司法机关法办。对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和拖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负有责任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乡镇政府领导和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市领导小组将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有罪必惩。

  (四)抓宣传落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地要以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为契机,采取各种方式强化专项治理期间的消防宣传教育。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好的要推广、表扬,隐患严重、久拖不改的要曝光并公开进行处理。对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和推动作用。要结合开展“重庆市安全生产月消防安全知识万人宣传教育活动”,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抓制度落实,确保管理到位。各地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去年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巩固和深化专项治理的成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附件:1.重庆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重庆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1:重庆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鸿举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朱明国 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崔 坚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王学斯 市商委主任

  王洪华 市文化局局长

  吴 冰 市经委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欧可平 市教委主任

  王根芳 市建委主任

  李祥龙 市卫生局局长

  张小川 市广电局局长

  金起农 市工商局局长

  王庆渝 市旅游局局长

  周世义 市人防办主任

  朱新仁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杜黎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沁林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陈中新 市安监局副局长

  专项治理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由王沁林同志、陈中新同志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附件2:重庆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责任人:朱新仁)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拟制相关文件送审。

  (二)按规定对应继续治理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对经整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经场所单位申请由公安消防机构补办有关消防手续;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罚;对经治理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不加改正的应当从重处罚,在依据消防法规对单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同时,对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处。

  (三)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和网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综合掌握全市专项治理情况,代市政府向国务院草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二、市商委(责任人:王学斯)

  (一)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商业企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1.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地下商场,要利用行政手段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行政处理,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2.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地下商场,要利用行政手段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行政处理;3.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地下商场,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行政处理;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4.对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地下商场,应书面通知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利用行政手段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行政处理。5.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地下商场,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二)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商业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公安部第61号令。

  三、市教委(责任人:欧可平)

  (一)负责对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和市教委直属学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1.对不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2.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它形式封堵、封闭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3.对学校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书面通知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要利用行政手段令其停止使用,并对逾期不整改火灾隐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做出相应行政处理;同时要责成相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4.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学校,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二)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和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学校及教育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公安部令第61号。

  四、市监察局(责任人:杜黎明)

  (一)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二)负责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存在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查处。

  五、市建委(责任人:王根芳)

  对由于开发商的责任致使其开发建设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一经发现,不再批准其开发建设新的项目。

  六、市文化局(责任人:王洪华)

  (一)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网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1.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公共娱乐场所,要利用行政手段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业整改,并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2.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公共娱乐场所,要书面通知令其停止使用,并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同时应督促场所经营业主继续整改,否则改变使用性质;3.对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和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以及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公共娱乐场所,吊销其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上述场所的营业执照;4.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5.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公共娱乐场所,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二)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文化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公安部第61号令。

  七、市卫生局(责任人:李祥龙)

  (一)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医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1.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行政处理,并督促医院继续依法办理法定的审批手续;2.督促各医院对住院楼等人员集中部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3.对医院住院部、门诊楼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书面通知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要利用行政手段令其停止使用,并对逾期不整改火灾隐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做出相应行政处理。同时,要责成相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5.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医院,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二)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卫生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公安部第61号令。

  八、市广电局(责任人:张小川)

  (一)在所属有关新闻媒体上对本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

  (二)负责对直接管理的摄影棚、演播室、录像厅的火灾隐患整治:1.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利用行政手段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行政处理,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2.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要书面通知令其停产停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理;3.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行政处理。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4.对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应书面通知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利用行政手段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理;5.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三)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广电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公安部第61号令。

  九、市工商局(责任人:金起农)

  (一)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下列公众聚集经营场所和网吧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1.设在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5.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经责令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二)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的新建公众聚集场所,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工商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公安部第61号令。

  十、市旅游局(责任人:王庆渝)

  (一)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定点旅游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1.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利用行政手段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2.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要书面通知令其停产停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理;3.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4.对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应书面通知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利用行政手段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理;5.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二)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旅游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公安部第61号令。

  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人:陈中新)

  参与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督查、协调专项治理工作。

  十二、市人防办(责任人:周世义)

  (一)负责对直接管理的设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1.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书面通知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2.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要利用行政手段令其停产停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理;3.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4.对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应书面通知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利用行政手段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理;5.对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二)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人防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公安部第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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