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市政办[2002]41号
【发布日期】2002-6-18
【生效日期】2002-6-18
【所属类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我市《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决定从6月下旬至9月上旬,在我市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对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河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遵循2001年公安部等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认真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游戏厅、影剧院、录像厅、夜总会、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数超过200座的餐馆。

  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礼堂、展览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经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使用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特别是游戏厅、歌舞厅、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耐火等级、可燃材料装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组织部署、检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四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6月20日至6月23日为组织部署阶段。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副市长郭广生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耀峰同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朱存柱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石余同志任副组长,市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贸易、广电、工商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李志双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潘建国同志、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车国利同志担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检查整改。从6月24日至7月18日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自查整改阶段。各县(市)、区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市教育、经贸、卫生、文化、广电、旅游、贸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属于本《实施方案》治理重点第一项隐患的,要坚决责令其于7月16日前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要切实掌握存在的火灾隐患及其治理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

  (三)集中治理。从7月19日至8月通25日为集中治理阶段。公安、安全生产、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贸易、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其中要把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列为重点,采取依法取缔、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执法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抓住不放,直至消除。

  (四)检查验收。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小组于9月1日至10日,将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市)二区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要在9月1日前组织完成对本地的专项治理工作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于9月5日前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措施

  (一)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期后至今尚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属于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属于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并限期完成,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四)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新建网吧一律不再审批。各级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五)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尤其是列入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有关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必须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六)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部;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应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论述的要求,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切实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二)落实《规定》,加强管理。要按照公安部61号令要求,抓好各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治理工作,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保障公众聚集场所安全。

  (三)加强宣传,大造声势。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舆论作用,大力向社会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引导单位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消防安全的关系,做好本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水平。同时要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存在的各种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要坚决予以曝光,促进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严格执法、确保安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消除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各种火灾隐患。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使治理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反馈工作。专项治理工作期间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在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等阶段要每周五上午10时前向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报一次进展情况,每个阶段结束后要向市专项治理办公室上报阶段作总结。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各县(市〉、区要于9月1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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