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2-6-12
【生效日期】2002-6-12
【所属类别】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今年6月9日,云南省寻甸县三元庄回民小学发生一起严重火灾事故,烧毁校舍11间,造成8名小学生死亡。这是近年来中小学发生的一起严重的重大火灾事故。更为严重的是,这起事故发生的前几天该县教育局领导曾亲自带领检查组对这所学校进行过安全检查。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有的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对安全工作不重视,事故防范工作不落实,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应付了事、满足于表面文章。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极为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强调指出“学校等群众集聚的地方的安全是第一要务,要有严格的防范措施和责任制”。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和教育部两个《紧急通知》(教电[2002]144号、教电[2002]157号)的精神,以对师生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强化对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广大教职工的教育,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警钟长鸣,把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安全作为学校工作第一要务,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对学校防火等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查清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凡是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校舍、宿舍等建筑物,要采取果断措施关闭、停用;凡是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更换和维修;凡是有学生寄宿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安排专人夜间值班、巡查,并建立严格的安全责任制。

  三、各级各类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不断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细化、明确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制定严格的检查、落实措施。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必须从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负责出发,严格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部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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