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1年5月至9月,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十一个部委局通知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了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杜绝群死群伤,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近决定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为此,省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继续深入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各类各级学校、幼儿园、医院为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目标,以整治去年专项治理遗留问题为重点,按照确定的治理范围、重点和步骤,由各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在去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今年再集中力量对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实行专项治理。彻底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各类各级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虽经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营业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2001年专项治理中未检查到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三、专项治理的措施
(一)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期后至今未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属于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属于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四)凡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订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五)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有关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六)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治理工作的步骤、方法
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整改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切实做到普遍检查,突出重点,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整个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组织部署、检查整改、综合治理和督查验收四个步骤展开。
(一)组织部署。时间从5月底至6月10日。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周密、具体的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的对象、重点、方法和要求,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工作协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必须在6月上旬向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发布治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
(二)检查整改。时间从6月11日至6月30日。各地要组织对去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整治合格的单位(场所)进行一次回访,回访按去年专项治理中确定的各部门职责,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实施,重点回访去年已确认消防安全合格的单位(场所),以及被依法取缔或自行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改变使用性质的单位(场所),检查这些单位(场所)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经营现象。同时,卫生、教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幼儿园、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依照《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规范,以及消防技术规范,对本行业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自查整改。
(三)综合治理。时间从7月1日至9月10日。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明确职能分工和权限,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明晰化。此阶段要集中精力对去年治理中被确认为不合格并延期整改,和回访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场所)进行重点整治,确保按照通知要求的措施,责令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改,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严格处理。
(四)督查验收。时间从9月11日至9月30日。9月15日前,各市、县(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治理中的遗漏单位、火灾隐患和执法不到位的问题,督促各单位建立规范、安全有序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9月30日前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地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五、治理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继续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加强社会治安和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省政府成立由一位副省长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治理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周密部署,明确职责,精心实施。
(二)联合执法,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保持去年做法,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去年治理工作遗留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采取政府统筹协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主管部门负责、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的方法,按当地政府或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整改方案和计划,落实责任,保证隐患按时整改到位。对去年治理中列入延期整改,到期后不落实仍在继续营业使用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理,决不手软,以免留下后患。
各地同时要将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进行。7月份,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督查建筑消防设施整治工作,并将督查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9月份,各地政府要将建筑消防设施整治工作与公众聚集场所治理工作一并验收。
在抓好专项治理的同时,各级行政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规定》,带头实行和落实本机关的消防安全防范管理。
在专项治理中,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分别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自觉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电视台、电台、报刊在专项治理期间要安排时间、栏目和版面,刊播专项治理的新闻、专题和常识性、警示性的公益广告。要紧密结合专项治理的进展开展宣传工作,既要对火灾事故和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又要大力宣传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整改的好典型,形成专项治理的舆论声势和高压态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各地应设立和公布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举报电话、投诉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建立长期运行机制,广泛开展社会监督。
(四)巩固治理成效,完善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要督促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认真贯彻《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认真研究总结治理中摸索和形成的各项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对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的措施和工作方法,要进行巩固和完善,形成工作制度。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旅游、贸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各地要加强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专项治理每一阶段的简报、信息和阶段总结材料要及时报送省专项治理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在9月15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10月10日前各地要做好迎接国家检查组检查的各项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