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2]57号
【发布日期】2002-5-22
【生效日期】2002-5-22
【所属类别】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2001年5月至9月,按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1部、委、局的安排部署,我省认真组织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消除了一大批严重危害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使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全社会综合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为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去年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我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还存有一些“死角”,消防安全基础仍旧十分薄弱。为认真贯彻经国务院同意的《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发[2002]4号),继续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的规定,遵循2001年国家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内容,以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有组织、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按计划进行,成立云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汉柏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宋玉麟、省经贸委副主任纳宗会、省公安厅副厅长孙大虹、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王子岗任副组长,省监察厅副厅长杨慧琼、省建设厅副厅长冯志成、省文化厅副厅长黄丕义、省卫生厅副厅长詹海峰、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李强、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汪宣亮、省工商局副局长郝青山、省旅游局副局长左伯俊、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何志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蔡舟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由王子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志明、蔡舟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各项日常事务。

  三、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仍为2001年国务院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确定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众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消防法》、《消防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者已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或者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四、时间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按以下步骤和时间进行。

  (一)组织部署(5月25日至6月15日)

  各地(州、市)、县政府要按照2001年省政府关于贯彻2001年国务院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的有关通知、公告和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全面负责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系统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作出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5月底,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要向公众聚集场所公告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正确引导新闻宣传导向,阐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专项治理的有关具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01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认真排查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尤其要重点排查“存有遗漏、仍有死角、还有回潮、又有新隐患”的单位,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的重点,为下一阶段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奠定基础。

  (二)检查整改(6月16日至7月31日)

  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开展此次专项治理与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结合,督促治理对象切实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严格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自检自查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发证的职能部门督促其实施自检自查。各级政府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开展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的所有公众聚集场所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要对本行政区内的重点市、县和火灾隐患突出的公众聚集场所组织一次重点抽查;省级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实施抽查。在检查中,各地要在2001年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按照“兼顾一般、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去年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和今年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切实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老、大、难”问题。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届时将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综合治理(8月1日至8月20日)

  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前一阶段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专题研究治理措施,尤其是对在去年专项治理工作中遗留下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坚决采取有力措施,根治火灾隐患。坚决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各有关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发挥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

  (四)督查验收(8月21日至9月20日)

  综合治理结束后,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于2002年9月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送省专项治理办公室。省级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消防专项治理的情况实施督查验收,并将情况书面报省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省政府将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迎接国家联合检查组的检查。

  五、主要措施

  (一)对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凡在规定时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以及逾期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依法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或治安许可证的,由当地工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实施。

  (二)对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凡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通知采取整改措施而拒不整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公众聚集场所,不论以任何形式封堵、封闭、占用、影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当场或者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对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者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规范要求,又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医院、幼儿园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切实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五)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或者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要严格按照《消防法》、《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治理。

  (六)对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取缔;对已登记注册但审批手续不全或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限期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具体要求

  (一)增强忧患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从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再次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期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防止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教育、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处理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时,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密切配合,讲求实效,形成合力。通过这次消防专项治理,在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的同时,更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的下属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实施,树立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大力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要督促教育、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公安机关要结合此次专项治理,再次督促那些达到我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不主动申报的单位进行申报,将其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力争不留死角、消除遗漏。与此同时,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做好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指导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巩固治理成果,防止边治理、边反复。教育、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专项治理解决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大经常性监督管理的力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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