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制定的《郑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郑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自2002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意识,积极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御防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 上的幼儿园;
7.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和措施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必须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3.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应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未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必须依法报请政府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5.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应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6.对公共娱乐场所,仍坚持按照2001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六条”措施的要求,继续抓好整治工作。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分为组织部署、检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4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
专项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具体负责。成立郑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姚待献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许福亮、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胜利任副组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叶有林、市商业局副局长王卫平、市教育局副局长郭金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连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吴凤军、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陈刚、市交通局副局长王水洲、 市卫生局副局长王万鹏、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宋庆方、市文化局副书记李业煌为领导小组成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指导科,联系人:李萌,电话:7651199-2786.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将工作计划和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具体实施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专项治理督查工作,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非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实施专项治理督查工作。
(二)检查整改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通告有关单位,督促其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文化、教育、卫生、广电、旅游、贸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要切实掌握存在的隐患及其治理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
(三)综合治理阶段
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的重点,专题研究治理措施,包括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依法取缔、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合力。
(四)督查验收阶段
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治理情况按阶段进行适时督查。综合治理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督查组要对治理情况组织验收,并于2002年9月10日前向市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泛宣传,强化监督,精心组织实施,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强化管理。《规定》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各县(市)、区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规定》,树立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意识。文化、教育、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作好《规定》贯彻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要遵循“专项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去年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治理的成果得到巩固和深化。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