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锡政办发[2002]25号
【发布日期】2002-3-5
【生效日期】2002-3-5
【所属类别】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市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制订的《全市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五日

全市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二○○二年二月五日)

  根据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通知要求,现就《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贡培兴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叶永福、市公安局副局长马志相任副组长的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方法、步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抓好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要结合实际,立即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宣传贯彻工作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广泛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和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撰写宣传文章、出黑板报、张贴宣传画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在整个宣传贯彻过程中,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切实担负起本系统、本行业对《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督促各单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规定》,使每个员工都了解《规定》的基本要求。要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着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使各单位牢固确立自身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此阶段的工作应于3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确定重点单位。

  1.各市、县要以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的名义,于3月中旬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通告《无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另行下发)以及有关申报备案的期限和要求,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在3月20日前填写《无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另行下发),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各地要发动和依靠街道、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在摸清单位底数的基础上,对申报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实。对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自行申报备案的,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书面通知其在3月底前补报。

  3.各地应当拟定分级监督范围,按照权限和分工,分市、县(市)区两级确定重点单位,并进行登记造册、分类统计,建立台帐。县(市、区)下放给派出所监督的单位,仍由县(市、区)消防机构登记备案。经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于4月15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通过报刊、电视、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2002年5月1日起严格履行《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三阶段:分类指导,培育典型。

  1.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4月底前分级对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让其了解、掌握《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增强其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能力,为《规定》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2.各市、市(县)、区消防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1至2个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培养典型,树立样板。要指导、督促试点单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按照《规定》第五、七、十五条的要求,逐级明确所属各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或者明确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二是按照《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健全和完善。

  三是按照《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四是按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部位、频次以及内容;制作每日防火巡查记录。五是按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做好防火检查以及记录的准备工作。六是按照《规定》第二十七、二十九条要求和有关规定要求,制作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七是按照《规定》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要求整改火灾隐患,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或者提出整改方案。八是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九是按照《规定》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3.各地对试点单位的工作要逐一落实,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情况、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适时组织交流和推广。

  此阶段工作应在5月底前完成。

  第四阶段:大力开展宣传月活动。

  在《规定》施行的第一个月,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规定》宣传月活动。要提前准备,精心策划,通过设置宣传站、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咨询、悬挂宣传标语横幅、新闻追踪报道等形式和活动,大造舆论声势,进一步掀起宣传贯彻的高潮,促进单位切实落实《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阶段:检查指导总结。

  从5月1日起,各地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加强分类、分片指导,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基层政府和派出所的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内容,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同时,各地要认真检查前几个阶段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实施《规定》后如何建立健全基础档案台帐,改进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总结,6月20日前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对工作不落实的县(市、区)要责成迅速补课,确保工作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贯彻《规定》列入今年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确保宣传贯彻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

  (二)各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要组织广大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认真学习《规定》,充分认识《规定》公布施行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掌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工作要求,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大力推动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等部门抓好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认真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宣传贯彻计划,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点抓好行业的培训、调查摸底、申报备案等工作,以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

  (四)及时上报工作材料,总结经验。在每一工作阶段结束后的5日内,应将工作情况、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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