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巩固和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从源头上控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不断强化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力度。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是一项需要各部门、单位共同配合、大力支持的长期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保障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是预防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关键。要坚决防止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失控漏管,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消防法》要求,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从源头抓起,不给火灾隐患以任何可乘之机。
二、严把新建、改建、扩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设计消防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关。
公众聚集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前,均必须事先将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总体验收,并不得交付使用。违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对有关责任者依法查处。
三、严把公众聚集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审批关。
无论城市、农村、牧区,所有公众聚集场所装修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批,竣工时必须向审批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开业。
选用装修材料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必须选用非燃、难燃材料的,不得降低等级,且必须选用经国家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对擅自装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罚;对装修材料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一律拆除。
四、严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审批关。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审批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公众聚集场所向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申领相关证照及年检换证时,必须取得公安消防机构关于消防检查、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发给有关证照和年检换证。违规发证,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停业整改,并对有关责任者依法查处,造成火灾事故的,将追究发证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宣传和对员工的消防教育培训。
各级宣传部门要注重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营造消防宣传舆论氛围,开展舆论监督。对存在消防违章和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加大曝光力度。
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保卫人员及其他重点岗位人员,应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所有员工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性的消防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还要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六、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要认真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组织制度,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公众聚集场所的重点单位应建立《每日防火巡查记录》等消防档案。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责任,防止失控漏管。特别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器材设施、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设施、建筑内部装修要作为检查的重点,对应当停业整改的要坚决停业整改。
今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要对本地公众聚集场所集中进行一次专项防火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认真研究整改。要定期检查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件:全市公共聚集场所范围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
全市公众聚集场所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场所。
3、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4、旅馆、宾馆、饭店、餐馆等住宿、餐饮场所。
5、商场、超市、室内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场馆等场所。
6、办公楼、写字楼、邮电、通讯枢纽、金融、广播电台、电视台、图书馆、档案馆、政府首脑机关等重要场所。
7、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
8、医院、疗养院、养老院。
9、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集中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