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目前冬季已经来临,历来是火灾的多发时季,各种致灾因素也随之增多,潜在的火灾隐患不容忽视,消防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入冬以来(11月份)我市已发生火灾26起,死1人,直接经济损失91385元。为切实抓好我市今冬明春的消防工作,努力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将加强我市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
抓冬春消防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 精神,与时俱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以“责 任重 于泰山”的精神,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认识,增强 责任感,切实抓好今冬明春的消防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 全,促进经济发展。各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冬春消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及时召开 有 相关部门参加的防火委员会会议,研究制定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组织方案,要通过会议 、发文等形式,部署落实到每一个最基层组织和单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有具体措施, 都要有组织领导,有人抓、有人管。要针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包含组织领导 、宣传教育、督促指导、隐患整改、重点问题、重点措施、灭火组织保障等内容的具体可行 的 措施,切实做到组织周密、措施有力、管理有序。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 落实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组织,每一个车间班组,每一个具体人头,落实到每一个岗位 . 各县区政府要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冬春消防工作,市级各部门要重点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和监 管单位的冬春消防工作,幼儿园、学校、商业密集区、大型商场(市场)、易燃易爆建筑区、文化娱乐场所的冬春消防工作,分别由教育局、经贸委、工商局、建设局、文化局负责,公安、消防、安监局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对组织不力,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各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 精心组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载体采取一些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 方式大力做好冬春消防工作的宣传鼓动工作,群防群治,广泛动员社会成员共同做好冬 春消 防工。新闻、文化、教育、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好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逃 生自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力求宣传到社区、学校和乡村,使之家喻户晓。各级消防机构 要抓紧对易燃易爆、焊工等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督促监管单位开展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成员的消防 安全意识有进一步提高,克服麻痹思想,自觉防范火灾,并能懂得扑救火灾的一些基本方法 和自救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各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工作部署、宣 传、检查等形式 督促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宣传教育等冬春消防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在各单位自查的基 础上 ,开展好督察工作,重点敦促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场所、城镇棚户区、大型商贸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自查自纠;敦促单位执行巡查、用火用电管理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敦促整改火灾隐患。各县区政府要在元旦、春节前集中组织大检查,安监局、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加强对列管单位的经常性监督,加大督促的力度。各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火灾隐患 登记上报制,对单位自查自纠和政府督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级登记及时上报市政府,各县 区政府及各部门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务必于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 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严把建筑防火审核、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运输等审核关,特别是对 冬春期间举办的大型文体商贸活动要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 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又不能及时 整改的该停产停业的要坚决停产停业,决不迁就。对典型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各县区政府要及时通报,予以暴光。
四、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加快对市政消火栓、市政消防管网、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建设、市政公用、电信等部门要对现有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逐一清理和维修,落实维护人员,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使用。各部门要督促监管单位完善室内外 消防设施。
五、切实做好执勤备战各项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公安、 政府消防队装备设施的建设和做好后勤物资保障工作,要切实落实经费解决装备不足、陈旧 、业务经费不足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因消防装备及市政公共消防设施上存在问题导致灭火 失败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灭火、救援训练和演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 员伤亡和火灾损失。经贸、商贸、消防等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对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企业、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指挥协调工作,提高各 种力量协同作战的能力。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镇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和训练工作,配备 必要的灭火战斗装备,确保发生火灾能及时自防自救。发生火灾事故,各级政府要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切实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