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专项治理督查组的指示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彻底解决我市七类25种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遗留问题,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市决定在今年12月至明年1月,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督促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彻底整改火灾隐患;督促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场所补办审核和验收手续;督促公众聚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消防法规设置的场所依法取缔。
(二)工作重点:一是在《消防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用途,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经消防审核、验收、但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二是《消防法》实施后开业、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三是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实施前开业、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四是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
二、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的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2月5日至15日):组织部署、清查隐患。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继续负责“回头看”工作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好本地“回头看”工作。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要逐个列出名单,按解决遗留问题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抓紧研究解决。
第二阶段(12月16日至2002年1月20日):集中力量,彻底整改火灾隐患。由各区、县级市和各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落实所管辖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逐一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
一是认真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区、县级市和市属有关部门要组织对专项治理对象进行全面复查,逐一登记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公共娱乐场所务必在今年底整改完毕,其他场所在明年3月底整改完毕。对于整改项目多、难度高、投资大的公众聚集场所,要在“回头看”阶段确定整改方案,并在2002年底完成整改工作。
二是督促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要在今年底前补办完手续。学校和医院补办手续的工作,分别由教育、卫生部门负责督办。
三是坚决清理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对于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的,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公众聚集场所,要逐一查实,坚决取缔,一个不留。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市场、商场存在火灾隐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办;宾馆、饭店存在火灾隐患的,由旅游部门负责督办;学校、幼儿园存在火灾隐患的,由教育部门负责督办;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督办;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由文化部门负责督办。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核手续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阶段(2002年1月21日至31日):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属有关单位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江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它看作是解决历史欠帐问题的重要举措,摆上各级领导议事日程,按“三不放过”(对专项治理遗留问题未查实不放过,对隐患不整改、违法行为不纠正不放过,执法欠帐不还清、管理不到位不解决不放过)的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职责,加强沟通与协调。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与权限,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认真解决专项治理遗留的问题。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及时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大力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五)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在“回头看”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人员,执法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直属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的总结,请于2002年1月20日前报市公安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