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79号
【发布日期】2001-11-16
【生效日期】2001-11-16
【所属类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一年九月十八日)

  “九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的消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社会化消防管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监督机制改革以及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国家要求尚存在较大差距,全社会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依然较弱。

  “十五”期间,是我省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消防事业的发展既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为指导和推动“十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尽快使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遵循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的客观规律,以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全面加强消防工作,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十五”期间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消防组织日益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有较大幅度提高;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适应消防现实需要的消防监督机制和灭火救援机制初步形成,消防部队建设和业务工作水平步上新的台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为实现这一目标,“十五”期间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一)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或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保卫力量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公安、计划、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消防管理工作;教育、劳动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司法等部门要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市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给水设施完好、消防车通道通畅;公安、交通部门要保证执行消防任务的消防车辆和消防艇、船迅速通行;电信部门要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保障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专用无线频点;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各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定期向政府汇报工作,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针对性措施和意见;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

  (二)认真搞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贯彻《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2002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2003年底前,县级市和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且国内生产总值20亿元以上的城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落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积极推行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把消防培训纳入重点行业和单位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定期开展消防演练。规范消防安全重点人员、重点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专职兼职防火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控制人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保管、押运、运输等的特定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坚持持证上岗。

  (四)抓紧整治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火灾隐患。认真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定期公布重点整治单位名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和督办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限期整治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坚决消除“三合一”场所,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的整体意识和能力

  (一)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继续实施《浙江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彻底解决城市建设中消防基础设施的“欠账”问题,确保2003年底前,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消防站建设,解决现有市区消防站不足和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十五”期间,有条件的地级城市要建成消防特勤中队,县(市、区)公安消防中队设立特勤班(组),消防站布点达到国家要求,消防站装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尽快完善公安消防部队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建立和健全消防业务经费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将消防装备、营房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经费纳入当地政府正常保障体系,保证防火、灭火业务工作需要。

  (二)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将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活动之中,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广泛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常识,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开辟电视、报纸、电台消防节目,有条件的城市在2005年底前建成消防教育馆,增强消防直观教育效果。定期向社会开放消防站,欢迎人民群众参观并接受咨询。继续利用“11·9"消防日,集中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活动。

  (三)更好地发挥金融、保险在保障和促进单位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探索形成金融信贷、保险承保与借贷、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新机制,充分利用保险费宰这一经济杠杆,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

  三、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大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一)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可能,逐步增加现役公安消防部队干部的编制员额。在增加干部编制员额基础上,适当提高防火、灭火业务干部的比例,保留技术骨干,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力量建设。

  (二)增加公安职业制民警,充实基层消防监督干部队伍。根据各地条件,充实消防监督力量,缓解当前基层公安消防监督任务繁重而监督人员不足的矛盾。

  (三)积极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要因地制宜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年国内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乡镇、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应尽快建立专职消防队。大力推进志愿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力争“十五”期间,县(市、区)建立志愿消防大队、市建立志愿消防支队,切实增强社会对火灾的整体抗御能力。贯彻《消防法》,依法督促生产规模大、火灾隐患严重的企业,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建立和巩固本单位专职消防队。鼓励城乡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

  四、依法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努力改进灭火救援工作

  (一)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和单位的监督管理。

  深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以消除火灾隐患和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为重点,严格落实公安派出所对广大农村、居民区和辖区授权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严防失控漏管。

  积极稳妥地推进消防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推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资格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分专业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建筑消防审核工作审验分离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加强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实现政企、政事分开,形成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产品的检测手段,加大对消防产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

  (二)改革和加强战训工作。按照“救人第一”和“练为战”的指导思想及“从难从严”的训练要求,改进消防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加强作战训练工作的各项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实战能力。结合士官制度改革和士兵服役年限缩短的实际,制定士官和士兵的分级训练标准,加强对基层官兵的灭火基础理论教育以及各类消防装备的应用性训练,强化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加快灭火救援模拟训练设施建设,提高灭火救援实战模拟训练的科学性,力争在200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达到模拟训练基地化标准。深化灭火救援战术研究,规范各类火灾事故的扑救、处置程序和指挥要领,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不断改进灭火救援工作。积极拓展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救援职能,在承担扑救火灾任务的同时,提高处置化学危险物品泄漏、建筑物倒塌等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

  五、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官兵政治业务素质

  (一)加强部队政治思想建设。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严格依据条令条例,提高正规化管理水平,增强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提高广大官兵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防腐防变能力。

  (二)加强培训考核,提高官兵业务素质。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大力提倡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官兵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计划地安排部分有专业技术发展前途的干部入校培训、深造。有针对性地接收一些专业性强、本科以上学历的地方院校应届毕业生转现役,充实到防火、灭火岗位工作。鼓励干部在职自学,提高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实行防火监督检查人员、灭火指挥人员岗位考试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专业技术干部激励竞争机制,促进防火、灭火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加强部队后勤保障。按照面向基层、服务一线和向边远、贫困地区倾斜的原则,做好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努力改善基层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消防工作现代化水平

  加强消防科技研究、开发和利用。促进消防科研力量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消防协会的作用,推进消防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点开展城市火灾、化学灾害事故以及高层和地下建筑等特殊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的研究,灭火救援模拟训练技术和火灾原因鉴定技术的研究,灾害事故安全评估体系以及建筑物性能化消防安全设计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适当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消防器材装备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生产能力的发展。

  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努力开发和完善消防应用软件,力争省、市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形成数据中心分布格局,省级指挥中心至市级指挥中心建成光缆宽带网络,市级指挥中心至县级建成2M以上的宽带网络,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机构实现计算机网络的实时图像传输及视频流分布,并逐步将网络延伸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专职、志愿消防队。

  充分发挥消防中介服务组织作用。提高消防中介服务的科技含量,促使其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和手段,开展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监理、检测、咨询,以及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等消防中介服务,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和现代化程度。

  七、进一步完善消防法规体系,为消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推进消防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从实际出发,抓紧修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现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力争在“十五”期间,形成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由《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重点抓好群众消防组织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企业消防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研究制定。用足用好现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严格执法,保证我省消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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