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1-10-19
【生效日期】2001-10-19
【所属类别】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各类建筑工程正在不断增加,由此也出现了一些工程未审先建、未验收先使用、挪用工程概算中的消防经费等情况,造成建筑物存在先天不足的消防安全隐患。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市政府认为必须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审核和监督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要继续把好消防设计审核关,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火灾隐患。

  一、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必须严把建筑消防审核关、验收关。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必须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设部门及开工办在收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后,方可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开工手续;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及开工办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凡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查处。

  二、任何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删减或降低规范标准。

  三、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专项经费的管理。列入工程概算的消防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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