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泸市府办发[2001]174号
【发布日期】2001-10-12
【生效日期】2001-10-12
【所属类别】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第二次督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已进入验收阶段,全国范围即将对此项工作进行第二次督查。为了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验收督查工作,务必把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作为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牢记江总书记关于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这次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我市的严打整治,把专项治理的后期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

  二、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全市挂牌64个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完毕的要报当地消防部门验收销案,形成材料,存档备案。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停业的坚决停业,绝不姑息迁就。

  三、加大督查力度。目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已进入验收阶段,为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切实有效的整改,市政府将于10月20日以前从市专项治理领导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区迎检工作和专项治理验收工作进行督查。

  四、做好准备工作,迎接全国的第二次督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作好充分准备,迎接省、市检查,做到汇报有材料,整改有落实,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求实际。汇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当地政府组织实施集中治理和督查验收工作的情况;对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遗留问题的处理计划;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教训,以及在专项治理基础上如何建立有效机制等。

  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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