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无锡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锡公消字[2001]第42号
【发布日期】2001-9-26
【生效日期】2001-9-26
【所属类别】无锡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11部委局的统一部署,今年6月以来,我市的公众聚集场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经过4个月的治理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从根本上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同意,制订了《无锡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无锡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代印)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管理意见

  按照国家11部委局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自今年6月以来,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和有关单位的全力支持,历经4个月的集中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解决了一大批严重安全隐患和历史遗留问题,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真正达到“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之目的,从根本上遏制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公众聚集场所长效管理意见。

  1、严格控制公共娱乐场所的发展。今后除宾馆、饭店配套的娱乐场所,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公共娱乐场所,对特殊情况,应经市政府批准。

  2、严格执行前置审批手续。凡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应严格执行立项、消防审批,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后,治安、文化、卫生、工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证照。

  3、按照专项治理要求,工商、文化、卫生、教育、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工商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市场落实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措施,负责督促市场经营者和业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措施,对违法行为及时与消防部门联系,依法查处;文化部门除抓好直属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外,对发放文化许可证的单位要查验有关消防审批手续,在对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年审日常检查等时机,督促单位落实消防日常管理措施,发现问题及时与消防部门联系,依法查处;卫生部门要着重抓好医院的防火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教育局要集中精力抓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有序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逐步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旅游部门不但要加强直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而且要注重抓好各旅游饭店场所、设施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旅游安全环境。

  4、公众聚集场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国家和省市消防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法人代表(经营者)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公众聚集场所单位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6、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设施操作、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7、公安、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每半年一次)召开会议,分析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

  8、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和职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出现工作渎职、失职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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