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对责任制等消防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严格奖惩。要重视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努力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和国发〔2001〕16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制定、修订并认真组织实施城市消防规划。今后,凡城市新建区、开发区、工业区的建设,必须将公共消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完成。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尽快完善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增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确保到2005年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凡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只有一个消防站的,要尽快增建消防站,配足配齐消防装备,以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省辖市要积极组建特勤中队,添置特种消防装备器材,以满足消防部队扑救特殊火灾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要继续完善省消防总队消防教育训练基地设施建设,各省辖市也要努力建成一个功能完善的消防教育训练基地。
三、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新路子、新方法,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尤其是省政府确定的200个中心建制镇,要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志愿。义务消防队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同火灾作斗争的能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