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国依法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决定,现将我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于2001年6月至12月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结合社会治安严打整治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各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二、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和主要对象:
(一)公共娱乐场所。城区各种娱乐场所及设在城郊的各类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休闲中心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客房在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个座位的营业性餐馆。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重点是设置在商住楼底部的大中型商场、市场,设置在地下的超市和仓储式自选市场,以及业主多、人员密集的大中型各类批发市场。
(四)4层以上的综合楼。重点整治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综合楼和单位杂、人员多、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的写字楼。
(五)大型活动场馆。包括展览馆、体育馆、演播室和临时搭建举办展览、体育、文艺、商贸等大型活动的场所。
(六)大中专学校、各类成人教育学校(教学点)和中、小学校、幼儿园。重点整治学生宿舍、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教学楼和俱乐部、礼堂以及校园周边学生聚集的重要公共场所。
(七)超过10个床位的各类医院和敬老院、孤儿院。
三、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场所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通告,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立即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加强消防管理,严格落实自防自救措施,确保公众和员工的消防安全。问题严重的要自行歇业整改。整改不力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今年8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公众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主要对象集中进行消防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整治火灾隐患,处理消防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以下6种情况严格依法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依法取缔。
1、设置在建筑物地下2层以下的(含2层);
2、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
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的;
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5、安全疏散条件达不到规范规定,且无法整改的;
6、设置在地下1层、地上4层及4层以上,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且无法整改的;
7、未按规范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且无法整改的;
8、设置在地下1层、地上4层及4层以上,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拒不整改的;
9、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1、安全疏散条件达不到规范规定的;
2、设置在地下1层、地上4层及4层以上,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3、未按规范规定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
4、未按规范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
5、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6、边施工、边营业的;
7、设置在地上1、2、3层,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8、法定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三)对设在地上4层及4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活动场所,应责令停止使用;对安全疏散条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应停业整改;对防烟、排烟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必须责令整改。
(四)对其它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必须依法责令整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决定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确保消防安全。
(五)在《消防法》施行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列入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六)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补办审核、验收法律文书及申报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逾期不改或不补办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直至依法取缔;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者依法予以处罚。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宣传力度,宣扬积极强化消防安全的典型单位,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不力的单位,公布被依法取缔或责令停业整改的公众聚集场所。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到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场所娱乐消费,要积极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投诉存在火灾隐患、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公众聚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