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五日
在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省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坚决消防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实施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加强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的宏观管理,调整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的结构和布局,使公共场所管理职责明晰、制度规范、日常工作措施落实;公共场所活动经营有序;坚决杜绝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场所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含儿童娱乐场所)。
2、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厅)。
3、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高层建筑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整治的重点问题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以及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以及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但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前开业的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
4、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
(三)整治的重点地区
1、西宁市、格尔木市、茫崖地区、平安镇。
2、各州政府所在地及铁路沿线各县政府所在地。
省政府将对上述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好重点地区,并报省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是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二是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三是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的;四是居民楼内改建的。
(二)对属于整治重点问题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是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的同时,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三)对属于治理重点问题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其拆除;对应当场纠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纠正;对应限期改正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做出处理,并督促其改正。
(四)对有整治重点问题第三项内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的,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单位,要责成其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保证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五)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现行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进行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现行消防规范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工作职责
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治理,本着“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公众聚集场所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对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认真搞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其它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管理范围,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力度,督促所属单位规范安全经营和管理。
六、行动的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行动分动员摸底、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摸底阶段(5月25日至6月10日)。
各市、县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由各州、地(市)政府汇总后速报省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各市、县要分步骤、有计划地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违法违规经营、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证据确凿的场所要及时查处。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
各市、县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先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方案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消防火灾隐患,并责成处于整治重点问题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全面清查本地区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专项治理方案的要求,依法责令火灾隐患单位、场所彻底整改,关闭一批非法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处罚一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和不履行《消防法》规定职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在整顿治理结束后,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火灾隐患问题,并将验收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省政府将派出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州、地、市、县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白玛副省长任组长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各州(地、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以推动专项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各地区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名单于2001年6月5日前报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作为需要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各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各地区公安、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权威。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凡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又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日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为确保此项专项治理活动顺利有序进行,各地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对收集汇总、反映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坚持每周报送一次,重大情况要随时报送。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迅速行动,协调一致,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为推进全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保持稳定,为实施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战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白 玛 副省长
副组长:宋传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刘建青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杨全玮 省教育厅副厅长
张庆伸 省监察厅副厅长
李 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马占魁 省文化厅副厅长
曹正逵 省卫生厅副厅长
吴有忠 省旅游局副局长
高大伟 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李 群 省建设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