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公通字[2001]6号
【发布日期】2001-2-21
【生效日期】2001-2-21
【所属类别】中共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加强消防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

  近年来,我国的消防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同时,在新的形势下,消防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公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消防知识缺乏,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重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消防工作历来十分重视。近年来,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消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江泽民总书记要求“全党同志要敲起警钟,既要及时灭火救灾,更要强调预防”,并提出了“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论断。去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恶性火灾,造成309人死亡的惨剧,再次暴露出一些单位负责人缺乏起码的消防安全责任心,发生火灾后不及时报警,群众不了解逃生知识等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的规定,加强对全民和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全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消防工作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事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社会的稳定。各级宣传、公安和广电部门要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来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形成制度,抓好落实。

  二、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的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各级宣传、公安、广电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消防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大众传媒覆盖面广、收看(视)、收听率高的特点,搞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有专门的时间、固定的栏目,保证一定的数量。消防宣传既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又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要加大对《消防法》的宣传力度。《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根本大法,深入宣传贯彻《消防法》对于规范消防安全行为,积极防范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消防法》的宣传覆盖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使全社会都了解《消防法》的内容,明白自己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各负其责,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四、要采取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生动直观的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消防科学知识和基本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五、要抓住社会和群众关注的消防热点问题,对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重特大火灾案例、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达到教育和警示效果。对消防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以及热心消防、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要加大宣传力度,从正面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大力营造消防工作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六、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以及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每年的11月9日“消防日”期间,各地要集中开展富有实效的消防宣传活动。

  七、消防工作是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在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公益性宣传的原则。要认真落实中宣部有关制止有偿新闻的通知精神,坚决杜绝有偿新闻。

  八、对在消防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新闻单位和个人,各级宣传、公安、广电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