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0]0031号
【发布日期】2000-9-15
【生效日期】2000-9-15
【所属类别】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省公安厅 2000年9月6日)

  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得到加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火灾事故危害,为维护社会稳定、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的消防安全形势仍很严峻,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地方和单位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部分单位没有安全保卫组织,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农村消防基础工作薄弱,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落后,不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全省各地还存在一批重大火灾隐患,潜在地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规范消防行为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办法,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总结、推广消防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3抓好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4定期听取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和消防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6把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消防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

  7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县(市、区)应逐步建立专职消防队。

  8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参加扑救重、特大火灾。

  9火灾事故逐级汇报。年内发生3起特大火灾事故或1起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地、州、市分管领导,须到省人民政府汇报火灾情况及整改措施;年内发生2起重大火灾或1起特大火灾事故的县(市、区)的主要领导同志,须到其隶属的地、州、市汇报火灾情况及整改措施;年内发生1起重大火灾或3起一般火灾事故的乡(镇、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同志,须到其所属县(市、区)汇报火灾情况及整改措施。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的议事日程。

  2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组织防火检查,制止消防违章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严格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提高干部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6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设施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严格执行新、改、扩建、室内装饰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建筑工程的消防报审工作,严格执行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意见。

  9抓好本单位专职和义务消防队,配备并管理好消防器材设施。

  10组织对本单位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火灾事故查处工作。

  此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制定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单位的重要职责,是我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切实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消防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讲话精神,大力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首先要明确各级防火负责人及其职责。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单位防火负责人,规定其职责,全面落实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二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省与地(州、市)、地与县(市、区)、县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签订责任书;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与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签订责任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与所属单位签订责任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将工作落到实处。三是严格考核和评估,保障消防责任制的落实。省人民政府将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对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各地也要制定考核验收细则,通过考评、验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四是兑现奖惩,鼓励先进。各地要把消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与政绩考核、评先创优和经济利益挂钩,对消防工作做得好,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消防工作不力的应提出批评,对工作失职、玩忽职守,以致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强化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依法监督、规范执法、热情服务上下功夫,不断改进和加强消防监督和灭火执勤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参谋。各级政府要重视公安消防部队的建设,关心、支持消防部队的工作,形成“政府领导,单位负责,群众参与,公安消防监督”的消防管理机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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