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复字[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3-20
【生效日期】2000-3-20
【所属类别】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公厅〔200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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