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0]30号
【发布日期】2000-3-16
【生效日期】2000-3-16
【所属类别】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省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据统计,仅今年1月,全省发生火灾60余起,烧死8人,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1079万余元。尤其是“1·13”省侨办等部门合用办公楼的火灾,教训十分深刻。

  火灾形势如此严峻,反映了全省消防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单位对消防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得到落实。二是重视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在增设消防设施和消除火灾隐患上投资少,尤其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消防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不适应城市防灾抗灾的需要。三是公安消防部队的装备、器材不适应现代防火灭火救灾工作的需要。四是建筑消防设施欠帐严重。不少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就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建筑工程自防自救能力低下。五是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差,缺乏消防安全常识,违反操作规程和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六是有的地方存在着行政干预消防监督执法的情况,致使一些“老、大、难”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严重影响了消防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七是我省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十分薄弱,火灾损失严重。

  为切实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火灾的严重危害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切实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凡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必须尽快建立,已经建立但不完善的,要抓紧完善。要坚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和火灾事故汇报制度。对年内发生两起特大火灾事故或1起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地、州、市政府(行署)一把手必须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各地要尽快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消防工作,领导、督促、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工作无特殊单位、无特殊建筑、无特殊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办事。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真正把“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企业消防负责制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形成横向到边有人抓,纵向到底有人管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从而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政府领导、公安监督、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

  二、加大投入,通盘规划,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的规定和《贵州省消防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消防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1995〕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31号)要求,抓紧制定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凡是新建、扩建城市及开发区,要坚持城市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各地要对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认真开展以“建立2至3个小型消防站,完善1至2条街道的消防供水设施,组建3至4对集中报警系统,疏通部分消防通道”为重点的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省公安厅在年内要组织一次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上一个新台阶。在消防装备建设方面,一是要抓紧更新和添置消防执勤车。各地要重视解决消防车数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要逐步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功率消防车和泡沫、干粉消防车以及其他特种消防装备,力争在今年首先配置举高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以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迫切需要。二是要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配备标准,配齐配足消防执勤车的随车器材和消防队员的个人防护装备。从今年起,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消防装备建设,以尽快改变全省消防装备建设落后的状况。各地要根据当地消防装备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远期的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全省消防装备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在经费投入方面,凡未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今年必须纳入,并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增加消防经费的投入。

  三、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全面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宣传工作,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部门、单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大消防宣传教育的力度,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法制观念,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一是要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对各级干部、职工及广大群众、中小学生开展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的普及宣传教育;二是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三是要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重大火灾隐患和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公开曝光,实行舆论监督。通过采取各种宣传教育措施和手段,真正使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监督,加强备战,认真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能。一是当好政府的参谋。要随时了解和认真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政府汇报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抓好跟踪落实。二是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严格依法加强对所在地区单位、公民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依法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对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罚。特别是要狠抓源头管理,严把建筑防火设计审核、验收关。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及公共场所内部装修工程的,必须事先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对设有各种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督促其落实日常检查维修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使其在预防火灾和扑灭初期火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未经审核或验收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施工或投入使用。对已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非重点防火单位的消防安全纳入基层派出所的监督检查内容,防止消防安全工作出现失控漏管。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被监督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观念,实行警务公开,增加便民、利民条件,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使消防安全工作做到公正、文明、便捷、高效。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切实加强部队的管理、教育和训练工作,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能打硬仗的队伍。要加强执勤备战,积极做好扑救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和处置各种突发灾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要完善灭火预案,加大应用性训练和实地演练力度,提高灭火技能。同时,要加强对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技能竞赛和联合作战演习,提高协同作战能力,保证一旦发生火灾和突发灾害事故,能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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