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
【发布文号】粤府[1999]39号
【发布日期】1999-5-18
【生效日期】1999-5-18
【所属类别】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

关于在民兵应急分队中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绿化达标后,大部分林区逐步形成以中幼松林为主体的森林群落,草高林密,一旦发生山火,扑救工作极其困难,森林防火形势越来越严峻。为巩固十年绿化成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省人民政府与省军区研究决定,在全省各市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组建森林消防队。

  一、原则与任务

  (一)各市、县(市、区)以民兵应急分队为主,组建森林消防队。每队组编100人左右。具体组建方案由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商所在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森林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人员集中、机动方便、反应快速、保障有力”为原则,以交通方便、通讯较发达、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单位)人员为主要对象。

  (三)森林消防队组建后,原有的建制与管理关系不变,隶属当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协助。

  (四)森林消防队主要承担本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调动使用权限与民兵应急分队相同。必要时,军分区(警备区)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调动使用;省军区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调动使用。执行扑火任务过程中,由当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组织指挥,地方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后勤供给保障和业务指导。

  二、管理与培训

  (一)森林消防队按民兵应急分队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根据森林消防任务的实际情况,配备队长、副队长,制订队长、副队长职责和队员守则,建立值班、训练、学习和参加扑火的规章制度。

  (二)森林消防队队员要按规定参加民兵预备兵役的教育训练。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要主动配合当地军事机关抓好森林扑火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开展扑火技能演练,使每个队员都能熟悉掌握各种扑火机具性能和使用方法,提高队伍扑火救灾整体水平。

  三、经费与装备

  森林消防队组建和运作经费以“地方自筹为主,省适当补助”为原则。

  (一)森林消防队队员参加扑火和森林防火知识培训、演练以及食、住所需经费按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的办法执行。森林消防队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简易扑火工具装备(高腰作训鞋、镰刀、挂包、毛巾、水壶、手电筒等)以及队员的人身安全保险所需经费由各地政府解决。

  (二)按照省补市、市补县的办法,省将视各地级市组建情况,对个别财政困难的市给予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购置消防队队员阻燃服装、油锯、割灌机、风力灭火机、灭火水枪、二号扑火工具以及火场通讯器材等。各市也要积极筹集资金,对辖区内的县(市、区)给予适当的防、扑火物资经费补助。

  (三)凡需要扑火援助的地方,由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视情况统筹安排,其他费用由火灾所在县(市、区)承担。

  四、领导与组织

  (一)各级党政军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下决心按规定把森林消防队组建起来,并训练好、管理好、使用好。

  (二)各地级市的森林消防队伍在今年6月底前组建完毕,各县(市、区)7月底前完成组建。7-8月份落实防、扑火机具装备和队伍的培训演练,9月份防火期准备执行任务,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把森林火灾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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