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8-10-15
【生效日期】1998-10-15
【所属类别】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民用氢气球施放过程中消防安全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民用氢气球是指用于各种集会、庆典、广告、宣传等活动的非工业、非军事、非气象探测的氢气球(含其它类型的易燃充气物)。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氢气球施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三、由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长沙市气象局联合成立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补充和完善我市民用氢气球施放管理规定。

  (二)对全市民用氢气球施放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三)审批、审办、颁发《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安全许可证》、《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上岗证》。

  四、凡从事民用氢气球施放的单位,必须向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受安全设施、场地和技术资格等审查,办理《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凡从事民用氢气球施放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

  六、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对已办理上述《许可证》和《上岗证》的单位、上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凡年检不合格者将被取消氢气球施放资格。

  七、氢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对全市民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上岗证》从事氢气球施放作业的,要依据法律程序予以取缔。

  八、申请从事施放民用氢气球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户外宣传、发布广告等资格;

  (二)有一支从事施放民用氢气球的专业队伍;

  (三)有固定的氢气贮存设备、场所,并符合安全规定;

  (四)有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具有处置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

  (六)配置相应数量、质量、种类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七)有配套的施放设备;

  (八)有专门运输氢气瓶的车辆,并持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配有一定数量的运输用消防器材。

  九、对违反本办法者,将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从业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消防支队
市气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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