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发布日期】1998-4-28
【生效日期】1998-4-28
【所属类别】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1994年6月13日以粤府〔1994〕6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七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2.原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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