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月27日
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素质,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员分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防火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等岗位。从事公安消防监督员各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
第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必须经考试取得,并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消防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消防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消防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非消防专业中专和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消防工作四年以上。
第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应重新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继续取得公安消防监督员资格。
第六条 消防监督人员调整到新的消防监督岗位时,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调离消防监督岗位时间超过五年,又重新从事消防监督工作时,必须重新参加考试,方能取得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
第七条 消防监督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同时取得几个岗位的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考试内容包括消防基础理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具体考试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规定。
第九条 取得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的,发给《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证书》。证书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
第十条 对每个公安消防监督员每年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
(一)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不胜任消防监督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公安消防监督任务的;
(三)利用消防监督岗位谋取私利的。
被撤销岗位资格的,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
第十二条 对在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确定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