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城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我市火灾扑救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公安局、市政园林管理局拟定的《十堰市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十堰市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有效地保障灭火供水,减少火灾损失,更好地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消火栓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扑救火灾的主要供水设施,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广大群众,都有支持消火栓建设、维护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和义务。
二、市政消火栓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街道、工商企业、集贸市场和居民小区时,规划及其设计部门应按照消火栓设置要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由市政或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并与工程同步验收。
三、市政消火栓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超过5米。在已建成的市区道路两旁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凡未设置消火栓的,必须按规定安装消火栓。
四、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拟定计划,其经费按照“人民消防人民办”和“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应设消火栓临近的单位支付,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落实,供水部门组织施工,自来水增容费和破、占道、污染费免收。
五、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登记编号管理,按辖区由消防执勤中队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为加强管理,可在消火栓上设置永久性标志牌,以宣传消防法规、消防知识和有益于社会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圈占或拆除消火栓。
六、除扑救火灾用水和供水部门抢修管道排水外,确需动用消火栓的,必须事先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允许,并按用水量计交水费。消防部门执行完火灾扑救后,向所供水的供水部门报送用水量,其耗水费,从代收的自来水附加费用中列支。
七、消火栓列入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范畴,进行监护,若人为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出资予以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处以罚款;未发现损坏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修复。正常的维护修理由市消防部门负责。
八、公安消防部门在检查保养过程中,如发现消火栓的部件有损坏或漏水观象,应及时与供水部门联系,并督促协助其修复。通常情况下,供水部门要保持消火栓工作水压不小于0.8MPa/CM,各执勤中队要定期测试水压。
九、凡违反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有关消防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并导致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单位和群众都有权制止破坏市政消火栓的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或供水部门举报。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城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