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消防支队《关于请求批转<长沙市“九五”消防发展纲要>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请求批转《长沙市“九五”消防发展纲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九五”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树立消防安全观念,强化政府消防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消防工作适应新形势下保障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长沙市“九五”消防发展纲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长沙市“九五”消防发展纲要
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长沙市“九五”消防发展纲要
(1996——2000年)
一、指导思想
“九五”期间,我市消防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九五”消防发展纲要的总体要求,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以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目的,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继续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树立消防无小事,事事系安危的思想,在消防宣传、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等方面加大力度,努力为改革开放、为经济建设、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九五”期间,我市消防事业要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消防法制健全、消防基础设施和防火条件优越、技术装备良好、监督管理有效、消防队伍强大、全社会具有较强的消防意识和较高的防御火灾能力的城市。
三、工作重点
“九五”期间的消防工作,主要放在“三加一严”上,即: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普及消防知识,把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加速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功能;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发展以公安为主力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提高灭火战斗力;严格消防监督,控制重、特大恶性火灾的发生。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消防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火灾预防工作。
l、继续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地方政府和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消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确定一名政府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消防工作,管理本地域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与管理以及日常消防监督、防火教育、火灾扑救等工作,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对各地区、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火灾事故突出,火险隐患严重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单位要限期整改。
2、加强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动员全民把预防、扑救火灾作为应尽的义务。教育、新闻、宣传、文化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团体要密切配合,支持消防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消防宣传。“九五”期间,要使全市常住和暂住人员的消防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
3、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仅靠公安消防部门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做不好的,因此,要把消防工作的责任推上社会,推向全民,逐级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责任人,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防火制度和一个务实敢管的消防组织机构。使全市各行各业形成消防工作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社会风尚。
4、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安部、劳动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1998年要建立长沙市消防培训中心,对自动消防系统设计施工人员、消防设备操作管理人员、企事单位专职防火人员、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人员和各单位的消防队员实行消防专项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者方可上岗,力争在2000年前各单位的上岗人员和消除队员参加消防专业培训率达70%以上。高、中等院校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适当安排消防教学内容。市教委要对中小学实施消防知识基础教育,1996年下半年要在5所中、小学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市推广,1998年前中小学普遍开设消防知识常规课程。
(二)严格消防监督管理,树立消防权威。
5、加强消防立法工作。“九五”期间,制定长沙市消防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室内装修以及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办法,使我市消防工作走上法制管理轨道。
6、强化消防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消防产品、建筑防火材料、火灾原因调查等的监督管理机制,树立消防监督权威,运用法律手段,检查督促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落实,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和查封等措施,予以处罚。
7、开展综合治理,增强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针对消防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大型百货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酒家、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重要企业、大型物资仓库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用电设备等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重大火险隐患,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把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况之中。
8、加强企业防火工作。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各个岗位和全部活动中,以确保防火安全。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不能削弱消防工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新工艺要同时引进相配套的消防新技术、新设备,严禁将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企业。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各企业单位应加大消防投入,每年用于消防的费用不能低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3—5‰。
9、落实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实施消防管理。对室内装饰装修的电器安装、防火分隔、防排烟和紧急照明、紧急疏散及其他消防设施的设置,要认真执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并严格实行防火审批制度。对公共娱乐场所,严格执行发、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凡火险隐患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一律不予开业。积极倡导商场、影剧院、会场、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0、抓好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火灾预防。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使用(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的公用消防设施、电器维护安装管理、日常消防工作由建筑物业主负责。高层、地下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并不得随意改变原使用性质。
l l、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法规、技术规范,不准任意降低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消防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好工程选址、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四关。特别是要加强对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消防工程必须要持有资质证书的施工队伍才能施工,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2、严格查处火灾事故以及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或由此导致火灾的,要及时查明火灾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特大火灾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今后对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理,须报市政府审核后方可结案;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须报经省政府审核后方准结案。
(三)加速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市抗灾功能。
13、搞好城镇消防规划。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时,必须会同消防监督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各县(市)的城镇尚未制定城市消防规划的,应在1997年底完成。今后各级政府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时,凡是缺少消防规划和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
14、加强消防站建设。1996年望城县消防站要投入使用,1997年建好伍家岭和星沙消防站,1998年前建好马王堆、捞霞和望城坡消防站,2000年内建立树木岭、暮云镇和坪塘镇消防站,针对湘江流域的发展,政府将适时考虑建立水上消防站,到本世纪末,使我市消防站的布局趋于合理。
15、抓紧解决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薄弱环节。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在城市消防给水、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各级政府要着手组织论证,逐项研究解决。首先要解决城市灭火用水问题,目前,我市市区现有城市公用消火栓498 座,仅占国家标准和实际灭火需要设置的十分之一,“九五”期间要有计划的逐年增加,各县(市)的城镇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合理地解决消防用水问题。为解决公共消火栓严重不足的问题,将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采取单位出一点,城市维护费中出一点的办法,筹措经费安装消火栓。今后凡在邻街建房的单位,必须安装公共消火栓。各地区还要充分利用江河湖坝和沟渠等天然水源,修建必要的消防取水设施。消防通讯问题要在原基础上进一步完善。1998年前,厂企单位要实现报警系统与 l19火警电话联网。 l19火警台的第三期工程改造要在1997年底完成,并安装和调试开通图像传输、电视监控和微机处理系统。消防通道问题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旧城改造,分步解决。新建城市或高科技经济开发区的消防站要作好规划、计划经费,与其他建设同步进行,在城区初具规模时,要保证消防站建成投入使用。其他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高起点、严要求,一步到位。
16、抓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规划布局。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和大量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危险品货物专运车站、码头,设在湘江下游的安全区,并符合安全规定;对目前布局不合理的场所,要结合企业改造和城市扩建,作出计划,尽快搬迁;严重威胁城市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的,要采取停用、转产等断然措施。小型煤气站、液化气站和加油站要经规划、消防部门统一审批,严格管理,不得任意建站设点。
(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17、加强消防部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按照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对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现代火灾能力。研究和制定企业专职队伍的管理办法,建立企业和公安消防部门双重管理机制,开展联合演练,发挥其骨干作用。
18、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一是县以下城镇和乡镇要根据需要,采取乡镇自办、政企联办或乡村、企业联办的办法建立消防专职队;二是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和远离公安消防队的企业要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也可以由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联合建队;三是各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城镇乡村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消防机动泵等必要的灭火设备器材,定期进行灭火演练,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能力。此外,要向国务院和省政府争取一定数量的现役员额和公安专职消防干警编制、充实城镇派出所消防监督的警力和组建县(市)城镇职业消防队。
19、消防队伍向多功能发展。为了发挥消防队伍出动迅速、业务技能、器材装备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消防队伍除承担防火监督和灭火任务外,还应积极参加其他灾害事故的救援,使消防队伍成为我市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一支突击队。
20、抓紧装备各种必须的消防车辆和器材。按照国家规定的装备标准,2000年前,要配备3台登高车、8台大吨位水灌消防车、 l台多功能抢险救援车、 l台照明车和 l台排烟车、30台普通消防车。四县(市)也要按规定装备一定数量的特种消防车,以适应扑救各种特种恶性火灾的需要。
(五)筹措资金,增加消防投入。
21、逐年增加政府财政拨款。各级财政拨款中,城市三项费用要向消防倾斜,逐年提高拨款比例。为弥补目前政府财力不足,可适当提高消防设施配套费标准,由原来每平方米0.5—3元增加到每平方米2—5元(由市建委、公安、物价制订具体收费标准)。
22、发挥保险作用。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单位和基建工地都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向当地政府交纳保金收入的5—8%,用于消防建设。
23、提倡社会各界对消防事业的捐助支持。消防事业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当地消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单位、大型宾馆和百货商场要按照受益的不同程度,给予一定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