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和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各类火灾事故,必须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为此,现通告如下:
一、在下列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部位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在影剧院、商场、商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内;
2、在各类高层建筑物内和医院病房楼30米以内;
3、在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资的单位周围50米以内;
4、在露天仓储(为粮食、木材、造纸原料库等)周围30米以内;
5、在各类专业仓库和消防重点部位周围100米以内。
二、凡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者,任何人均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三、对违反本通告,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