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建总函字[1990]第468号
【发布日期】1990-12-17
【生效日期】1990-12-17
【所属类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6号文件《关于防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业务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 总行机关由一名副行长兼任防火负责人,同时,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机关防火安全委员会。由防火负责人任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

  机关防火负责人及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消防暂行规定等法规。传达贯彻北京市消防局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制度。领导义务消防队,检查、指导各部门防火负责人的工作。

  3.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措施。

  5.制定灭火方案,组织火灾扑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6.部署和总结机关消防安全工作,确定消防安全奖励和处罚。

  第四条 各部门防火负责人(防火、防盗并兼),由部门一名部领导兼任,负责管理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机关防火委员会的各项防火要求。

  2.组织实施防火责任制,完善防火措施。

  3.对本部门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地区和防火安全委员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整改。

  4.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5.带领本部门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机关防火安全委员会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各处(室)指定一名干部担任消防安全员,在本部门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和安全员工作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补充,并报机关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七条 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每处(室)一名。其职责是:

  1.结合业务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领导。

  2.监督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实,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3.向职工宣传消防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4.保管分工区域内的消防器材,保障完好有效。

  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和扑救。

  第八条 楼道内不准堆放物品,要保持通道畅通。

  第九条 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楼道电梯间吸烟。禁止乱扔烟头、火柴棒。严禁在楼内、室内焚烧文件资料和纸张。

  第十条 严格遵守联合办公楼用电规定,一切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加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报联合办公楼管理处批准,由电工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在办公室内使用电炉。下班时要关灯和切断电器电源。

  第十一条 加强机动车防火安全工作,每部车必须配备灭火器。车辆按划分区域停放,不得占用通道。油类按规定管理,禁止乱倒废油。

  第十二条 对石油液化气管道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气。食堂操作间要有排风设施。

  第十三条 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汽油、煤油及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 不得圈压、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在疏散通道堆放物品。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防火重点单位十项检查验收标准,每年组织四次大检查和两次评比总结。

  第十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机关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及防火安全规定,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损失和影响大小,给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给予批评、经济处罚、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外分散办公的部门,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行机关防火安全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机关防火规定自行废止。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