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8]131号
【发布日期】1988-10-29
【生效日期】1988-10-29
【所属类别】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今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公安部召开全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天津现场会,推广了我市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消防监督职能和消防管理机制的经验。会议认为,我市的做法提高了全民消防意识,增强了全社会同火灾作斗争的整体功能,社会效益十分明显。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在我市仍处在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有少数地区和单位行动缓慢,特别是在基层单位和班组还不够落实,以致火灾事故屡有发生,损失十分严重。为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宣传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使各级领导都明确自己的责任,谁主管哪项工作,谁就要对哪项工作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具体讲就是做到,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消防工作加强领导,除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外,其他领导也要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二是各委、局对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要及时研究,作出部署。主要领导同志要全面负责,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分口负责,并确定一个部门或专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各个部门要对分管业务工作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三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作为法人代表,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消防法规和安全措施。保证消防安全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同步进行。法人代表授权负责某项工作的领导,要对自己主管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负责。四是单位中各车间主任要对本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副主任要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要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消防制度,搞好职工的安全防火教育,建立健全岗位消防责任制,并督促检查落实。五是班组长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要教育组织本班组全体职工做好消防工作,掌握消防技能,对扑救本岗位的火灾进行演练。要抓好“谁在岗,谁负责”的落实,把消防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

  二、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5号)精神,各委、局要研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的职责。市计委应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列入生产建设发展计划,制定基建计划、逻制审批基建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须同时有保障消防安全的内容和要求。市经委、商委、农委、交委在组织生产、经营、运输和考核经济效益、确定重大经济决策、评定上等级企业时,均须有消防安全的内容和要求;规划、整顿企业布局,确定企业产品发展方向,审批、验收工程项目,革新、技改以及引进技术、设备,审查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科研成果,须同时审查验收消防安全措施。市建委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道路等公共消防设施;组织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引进技术,设备及其竣工验收,必须符合有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其他委办都应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各个部门也要照此精神,把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起来。

  三、抓好基层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企业是个有机的整体。各个环节都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班组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只有抓好班组的工作,使每个职工的岗位消防责任制落实,车间、部门乃至一个单位的消防安全才有保证。因此,必须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在班组的落实,特别是要做好消防重点部位人员的工作,堵塞漏洞,落实制度,加强薄弱环节,提高安全系数。各系统对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要加强推动指导,使“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到基层。

  四、全面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首先,要加强群众消防组织的建设,把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整顿、建设好,加强战斗训练和执勤备战,做好日常防火工作。其次,各单位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灭火自救预案,建立灭火指挥系统,搞好实战演练,提高单位自救能力。第三,加强夜间和节假日的值班巡逻。要充实力量,落实责任,并有领导带班检查,及时发现火警,排除险肇事故。第四,根据灭火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重要部位应考虑采用先进报警灭火装置。

  五、实行火险隐患自查自改。为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做到“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谁整改,谁负经济和政治的责任”,各单位都应建立单位月查,部门、车间周查,班组日查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并制定可靠措施,保证不走过场。对查出的火险隐患,按照分工将整改任务落实到人。同时,建立火险隐患登记汇报制度。各单位检查、整改的情况,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汇报。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帮助他们解决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

  六、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三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履行职责,对消防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要对新形势下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针对性措施。为各级人民政府当好参谋。要坚持“监督就是服务”的指导思想,依法监督、科学监督,严格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主动帮助单位解决消防安全问题,确保生产安全。同时,要加强队伍管理,提高业务素质,保证消防部队时刻处于临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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