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文化部 公安部
【发布文号】文物字[86]第668号
【发布日期】1986-6-2
【生效日期】1986-6-2
【所属类别】文化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检查落实文物和古建筑防火安全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公安厅(局),文化部直属文博单位:

  古建筑是我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对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做了大量工作。在发布《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后,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使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轨道,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某些历史的原因,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相当严重,近几年古建筑毁于大火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九八四年布达拉宫强巴佛殿失火,一九八五年甘肃拉卜楞寺大经堂全部被焚毁,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沉痛教训,实应吸取。

  最近参加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四十一名代表和参加全国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的二十五名政协委员就“进一步加强古建筑消防工作”提出了议案和提案,要求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消防检查,认真贯彻《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规,禁止在古建筑内开设易于引起火灾的饭店、餐厅、茶馆等,禁止擅自在古建筑内从事拍摄电影等活动。

  我们认为,这些议案和提案是正确的。为进一步落实文物和古建筑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从已经发生的火灾事故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确保文物和古建筑的安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会同宗教、园林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级文物单位和古建筑逐个进行认真检查,要求:

  一、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并严禁燃放鞭炮;在非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寺庙内,禁止点灯、烧纸、焚香,对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也要严加管理。

  二、在重点保护的木质结构的古建筑内,一般不准安装电灯和其他电气设备,如必须安装使用,须经当地文物行政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装使用规程。

  三、对有雷击危险的古建筑,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四、禁止用古建筑当旅馆、食堂、招待所和职工宿舍;严禁在古建筑内搭建易燃建筑。

  五、在古建筑内要配置消防器材和报警设备,设置足够的消防用水,灭火剂应按期更新。

  六、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通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主管领导机关和使用单位的责任,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逐项登记,限期整改。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文物和古建筑列为保卫重点,加强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文物单位和古建筑发生的火警和火灾事故,要逐件登记,认真查处,须要追究治安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应追究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请各地在七月底以前将检查落实的情况分别报送文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公安部将组织联合工作组到一些地方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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