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长春市公安局 长春市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长府[1986]75号
【发布日期】1986-4-25
【生效日期】1986-4-25
【所属类别】长春市公安局 长春市保险公司

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保险公司关于对企事业单位防火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方案

防火工作实行承包,是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顺利进行的一条重要措施。经过一九八五年一年的试点,已经取得明显效果。根据全国第四次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落实消防保卫重点单位“十项指标”的验收标准》,今年我市防火工作仍然实行逐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具体方案如下:

一、承包范围和对象

凡属企事业单位,均可实行承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科(处)长和防火干部为承包对象。

二、承包形式和内容

(一)防火承包要签订合同。市县、区公安局和同级保险公司为甲方,实行承包的企事业单位为乙方。

(二)甲乙双方于一九八六年五月末签订完防火承包合同,明年五月末总结兑现。

(三)各企事业单位内部都要结合各种经济责任制,逐级落实防火“包”、“保”责任制。

(四)承包内容:火警、火灾事故和落实“十项标准”的验收标准。

三、奖励、扣款条件和金额

(一)凡乙方单位在合同期内无火警、火灾事故,按“十项标准”验收重点单位全年平均九十五分以上,一般单位九十分以上,每个承包对象奖一百元。

(二)乙方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对每个承包对象减发奖金或扣个人款,凡构成扣款的取消全部奖金。

1、每发生一起火警减发十元;超过三起后,每起减发二十元。

2、发生一起千元以下火灾的,减发三十元,两起的减发八十元,再发生每起扣个人款十元。

3、发生一起千元至五千元以下火灾的,减发七十元,再发生每起扣个人款二十元。

4、发生一起五千元至万元以下火灾的,取消全部奖金。再发生每起扣个人款三十元。

5、每发生一起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下火灾的,扣个人款三十元。

6、每发生一起三十万元以上特大火灾的,扣个人款五十元。

7、火灾每伤一人减发十元,每死一人减发五十元,死伤构成重大事故的,每人扣个人款三十元。

8、属雷击、自燃和放火的,视情节损失适当减发奖金或扣个人款。

9、按“十项标准”验收重点单位年平均低于九十五分的减发十元,低于九十分的减发二十元,低于八十五分的减发三十元,低于七十五分的取消全部奖金。一般单位低于九十分的减发十元,低于八十五分的减发二十元,低于八十分的减发三十元,低于七十分的取消全部奖金。

10、对火险隐患能改而不改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发生火警、火灾事故隐瞒不报的,按上述规定从严减发奖金或扣个人款。

四、考核兑现办法

(一)火警、火灾事故的计算,以公安部制定的统计标准为准。

(二)“十项标准”验收,以市验收标准为准。

(三)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如乙方承包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由接替人员继续执行合同。

(四)每半年由甲方对乙方执行合同情况考核一次,全年一次兑现。

五、承包费来源和管理

(一)每人承包费为一百元,凡投保企财险的单位,在续保时没有发生赔款,由保险公司从回扣费中提取百分之三十做为承包奖金。

(二)未投保单位,从单位奖励基金中支出(大型企事业单位设有消防专业队伍的,可在提取的消防事业费中列支)。

(三)执行合同中的减发和扣款统一上交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做全年防火工作奖励基金。

(四)承包费由市、县、区保险公司立帐管理,由各级承包领导小组负责兑现。

(五)各单位内部防火承包费,可从投保回扣费或消防事业费中支出。

六、组织领导

(一)市、县、区分别由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牵头,由公安、保险等部门人员参加,成立防火承包领导小组,负责对执行方案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承包责任制合同书由防火安全委员会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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