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政公用局
【发布日期】1981-7-6
【生效日期】1981-7-6
【所属类别】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政公用局

批转关于消火栓建设使用和维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保证消防供水,确保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对全市公用消火栓的建设使用和维修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城镇公用消火栓的建设,必须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合理设置。对现有布局不合理或没有消火栓的街道,由消防支队拟定规划,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分期分批增设,逐步改变城镇消防供水不足的情况。

  二、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在通常情况下,除消防队和自来水公司检查、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私造专用工具、接头,擅自开启使用消火栓。

  三、凡确需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应事先向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办理使用手续,并经消防支队同意定点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损坏、改建消火栓,要保持其完整无损。使用后,应及时报自来水公司核验,归还使用工具,缴销申请用水证明,缴纳水费,否则必须赔偿损失费和漏水费。

  四、单位内部设置的消火栓(指不经水表的),须经自来水公司加封铅印,平时不得任意开用。如因检修或组织消防演习需要开启,应事先通知自来水公司拆封,并结算用水量。在发生火警使用消火栓后,应及时通知自来水公司检查加封。

  五、城镇公用消火栓的维修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与养护由公安消防和自来水公司共同负责。各消主中队和自来水公司要根据季节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管区消火栓进行检查养护,如发现有损坏、漏水等情况,要及时组织修理。

  六、要加强对消火栓的保护与管理,其周围十五公尺内严禁堆物、停靠车辆。对现被埋压和占用的消火栓,要立即清理出来。今后任何建设施工或作业,均不得埋压、占用损坏消火栓及其附属闸门。

  七、任何单位的消火栓,公安消防队和自来水公司都有权检查使用情况。对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虽未造成损失,但拒不执行本规定者,依照《消防监督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罚。对故意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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