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局管一〔2013〕5号
【发布日期】2013-01-17
【生效日期】2013-01-17
【所属类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吉林省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3年1月14日,吉林省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28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该矿为民营企业,现有3个独立生产系统。发生事故的老牛槽矿区采用平硐—盲竖井开拓方式,设计年产矿石4.65万吨。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老牛槽矿区-440中段马头门下方二盲井井筒内的电缆起火,引燃盲竖井井壁护帮的板棚及木罐道,发生火灾,导致正在-280中段、-360中段进行采矿作业的人员中毒窒息。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这起井下重大火灾事故十分典型,暴露出事故企业井下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出口不畅、作业人员未配备自救器、机电和运输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特别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保障能力,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制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所有地下矿山必须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着重解决部分矿山井下风路不畅、未形成完整系统,有的以局扇代替主扇、不能实现反风等突出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安装主要通风机或者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未按规定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地下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凡逾期整改不到位,以及2013年底前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强化局部通风和防火安全管理。采掘工作面爆破后,要进行充分通风,确保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采场的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必须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旦报警立即撤离;独头工作面有人员作业时,局部通风机要连续运转。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式输送机、风筒等必须使用阻燃材料;目前还在使用非阻燃材料的,必须限期更换。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烘烤、做饭、防潮和采暖;在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加快建设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发挥其安全保障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地下矿山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于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质量关,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的原则,防止图形式、摆样子。特别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的要求,将紧急避险系统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不仅要建设救生舱或避难硐室等紧急避险设施,更要有完善的安全出口、避灾路线、应急预案,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要求随身携带。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所有入井人员开展专门的预防中毒窒息、火灾事故以及自救器使用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切实发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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